西藏自治区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2018-03-16 18:33:22

文件名称:西藏自治区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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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积极利用外资是我区深度融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对接孟中印缅经济走廊,构建环喜马拉雅经济合作带,推进面向南亚开放重要通道的重要抓手。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利用外资的工作部署,贯彻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区党委九届三次全会要求,正确处理好“十三对关系”,着力推进“十大工程”,狠抓“七大产业”发展,进一步优化我区利用外资政策环境,营造开放有序的营商环境根据,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开放,积极利用外资

(一)扩大外商投资准入领域。推进外商投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原则上不对外资准入实行限制性措施。逐步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金融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鼓励支持外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外资作为社会资本投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动西藏基础设施建设的市场化运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负责,财政厅、国税局、拉萨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开放公平营商环境。加大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准入后国民待遇的保障力度,在项目投资、参与PPP项目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过程中依法享受国内企业同等待遇。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核准备案流程,梳理已出台的地方性外商投资政策,取消对外商投资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对新出台的外商投资政策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确需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外,有关部门要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确保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安全厅(涉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外商投资项目管理。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依法依规做好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线办理非涉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手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科学承接外资外企转移。做好对符合条件的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土地优惠政策,建设项目用地依法依规办理;梳理分析符合西藏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加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力度。(自治区国税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牵头负责)

(五)强化跨境金融政策支持。开展金融市场融资业务培训,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强化政策传导落实,积极推进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指导企业开展直接融资和境外融资业务,加强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管理,确保融入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帮助金融机构和企业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制度,营造良好的跨境融资环境。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集团开展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推动获批企业简化备案程序,指导企业做好资金收付,便利企业境内外统筹配置本外币资金,推动商业银行进一步创新业务产品,满足企业更多的资金运营需求。(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自治区银监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服务,促进投资便利化

(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规范简易注销行为,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准入、管理和退出机制;试点推行外资企业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新模式;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120号)要求,推进原产地签证管理改革创新,推进保税展示交易货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模式,简化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手续,降低备案门槛,推动原产地签证“一体化”,落实免除低风险动植物检疫证书清单制度。(自治区工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负责)

(七)加快对外开放平台建设。加快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拉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拉萨空港新区、拉萨综合保税区、日喀则综合保税区、日喀则珠峰开发开放试验区、山南统筹城乡示范区、山南雅砻工业园区、昌都经济开发区、吉隆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吉太边贸市场等开放平台建设,赋予更加充分的试验权和自主权,建立完善引资、引技、引智相结合的政策支持体系和管理体制,形成一批可借鉴的吸引外商资金经验在区内推广;发挥开发区排头兵作用,支持投资我区重点产业的企业优先入驻开发区,支持引资成效好、开放程度高的开发区优先推荐申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动指定口岸建设,促进大宗产品进入我区消费市场,带动口岸经济、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招商局)、科技厅、工信厅、拉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外资企业开拓市场。加快电子口岸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步伐,实现信息技术互联共享,开展国际合作对接;帮助企业减轻外贸依赖,拓展国内市场,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基地建设,开展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品牌质量提升建设,推动西藏外贸向“优进优出”转变。(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拉萨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拓宽境内融资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运用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引资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扩大授信审批权限,优化审贷流程,简化贷款办理手续,探索开展并购贷款、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商标权质押、供应链融资等贷款新模式。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创新担保方式,扩大抵、质押物范围,适当延长贷款期限,设置更加灵活的还款方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证监局牵头负责,财政厅、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规范交通运输收费,实行铁路等货物运价优惠政策;支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产业企业进行适当物流补助,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促进西部大开发、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上限执行我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将符合政策规定的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研发中心按照国家科技创新有关政策减免;对引进的重大项目及创新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对城镇建设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减免。〔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发展改革委、住建厅、拉萨海关、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大力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公共服务平台;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坚决查处各种侵害外商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招商局)、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改革。积极探索外商备案属地化管理模式,以试点方式逐步向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授权备案;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施备案管理,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备案管理流程,积极争取扩大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管理授权地区范围,简化外商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手续,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1年内可多次使用。(自治区商务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大优惠政策宣传。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投资指南,利用各类投资展洽平台,积极开展投资促进活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利用外资配套优惠政策,支持外商投资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降低企业投资运营成本,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充分发挥内地省市区在藏商会以商招商作用,引导各类企业来藏投资。〔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招商局)、工商联牵头负责〕

三、落实举措,完善知识产权保护

(十五)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体系。开展知识产权执法和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建立健全覆盖全区的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和维权援助“互联网+”新体系,健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开展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与公安、海关的保护协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协调、联系相关部门,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工作。〔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科技厅(知识产权局)、高级人民法院牵头,工商局、公安厅、拉萨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优化商事权益保障。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络,实行执业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发布从业主体“信用红黑名单”,切实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动在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报告。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市场化评估、运营机制,探索建立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目标评估制度,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设立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自治区工商局、科技厅(知识产权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机制,加强统筹协调

(十七)强化组织协调。设立自治区外资引进重大项目协调评估联席会议机制,建立自治区外资项目储备库,统一对外发布,建立统一的对外开放综合信息平台,整合全区对外开放部门和机构资源,实现数据信息共享。〔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招商局)、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狠抓督促检查。加强政府目标管理对吸引外资的考核,将外资实际到位情况列为《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考核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予以表彰奖励,对先进地市适当调增土地、能源等要素指标,优先支持开发区扩区、调区和升级;各级政府要加强签约项目落地督查,项目所在地政府要承担属地管理职责,抓好项目落地实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招商局)牵头,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商务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统计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注重队伍建设。完善吸引外资和招商引资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力量配备,加强对外开放工作培训,打造适应形势发展的国际化、专业化工作队伍;探索建立投资促进容错机制,鼓励支持干部大胆创新、勇于担当、激情干事。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对在吸引外资和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及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表现特别优秀、贡献特别大、成效特别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规定给予奖励并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招商局)牵头,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强化责任,密切协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招商引资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加大利用外资,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营造更加开放、便利、透明的营商环境,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稳定外商投资规模速度,有效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质量,有力推动我区全面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