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982号(社会管理类383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8-03-01 10:11:02

文件名称: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982号(社会管理类383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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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高春芳等5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无过错医疗风险救助基金制度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中国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委会同司法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连续出台多项政策、措施,不断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取得明显成效,为营造医患和谐的良好局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已开展的工作

我国初步建立了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医疗风险互助金、医疗意外险等多种形式并存、互为补充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效化解了医患纠纷。

(一)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

2014年,我委会同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号),并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工作,要求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协同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作为理赔依据,形成调赔结合的处理模式,及时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并加强机制创新,改善服务,按照合同及时理赔。2014年,我委会同中国保监会等部门出台《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责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为推动医师多点执业制度的建立与实施,部分保险公司已研究开发了针对医师执业的相关保险,也有保险公司以附加险的形式在医疗责任保险主险之外为外请医师提供风险保障。

(二)完善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近年来,我委多次会同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等部门召开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会议,健全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支持和指导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鼓励各地探索医疗责任保险、医疗风险互助金、医疗意外险等形式多样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截至2016年底,全国有7万余家医疗机构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新增8000余家,其中90%为基层医疗机构,为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了有力的保障。2016年,医疗责任保险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28.02亿元,提供风险保障873.3亿元,已决和未决赔款共27.46亿元。同时,我委与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部门积极开展“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将医疗责任保险列为各地“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和医疗机构校验和评审评价的重要指标,部署防范和化解医疗纠纷各项工作。

(三)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法制建设。

根据当前医疗纠纷的新形势与新特点,我委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积极推进《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修订工作。《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纳入医疗责任保险相关内容,并对建立完善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强调了承保机构应当及时参与医疗纠纷处理的全过程。各地高度重视医疗责任保险法制建设,截至目前,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9省份已出台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都纳入了医疗责任保险相关内容,多省份已纳入立法计划,正在抓紧推进。其中,江西对医疗责任保险设立单章,鼓励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参保。

二、下一步工作

(一)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今年,我委将继续会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修订、出台工作,完善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同时,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着重提高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覆盖面与投保率,不断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环境。积极推动保险公司开发各类医疗意外险、医师执业责任险和人身意外险,以形成对医疗责任保险有益的、必要的补充,并会同中国保监会等部门积极研究无过错医疗风险补偿机制。

(二)推动产品创新与服务创新,提升服务质量。

积极推动保险公司开发各类医疗意外险、手术意外险、医师执业责任险等产品,推动我国医疗风险分担及赔偿机制的完善。鼓励保险公司主动参与医疗纠纷调处的各个阶段,按照“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优化理赔流程,简化理赔手续,做到应赔尽赔。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立法研究工作,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协调配合,多部门共同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深入开展。

国家卫生计生委、司法部、财政部和中国保监会等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领导、组织和推动力度,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和引领作用,加强合作、周密部署、稳步推进、狠抓落实,不断健全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各项配套机制,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有序开展。支持保险公司提早介入、全程介入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多渠道调处医疗纠纷,形成医疗纠纷调解和保险理赔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加强医疗机构、保险公司、第三方调解机构等方面的沟通合作,通过开展事前风险防范、事中督促检查、事后调解理赔等工作,减少医疗事故发生,防范和化解医疗纠纷。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积极探索促进医疗卫生行业和保险业深层次合作的有效方式,逐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沟通反馈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医疗安全隐患等数据和信息,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及时出台有关制度措施,促进医疗责任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医疗责任保险良好社会环境。

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及医疗纠纷处理政策的宣传和保险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各级医疗机构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和主动利用保险工具应对医疗风险和医疗纠纷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断提高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和渗透度,为医疗责任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感谢你们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