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的说明
2018-02-28 12:52:53

文件名称:关于《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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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17年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主要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办法》

制定的必要性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危害交通安全的顽症痼疾,是导致重特大事故的突出隐患,据公安机关统计,每年约70%的重大交通事故由超限超载引发,50%的群死群伤事故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

同时,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极易对路面、桥涵造成灾难性破坏

据不完全统计,“十二五”期间因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造成我省普通公路的损失就达288亿,平均每年损失高达57.6亿元。因此

,制定《办法》对我省加大治超力度,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办法》制定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经调研论证,我们确定《办法》制定的原则

一是坚持源头管控。

要从根本上解决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问题,必须从源头抓起,也就是要防止为增强装载能力而非法改装、拼装货运车辆,要防止煤炭、水泥、砂石企业等货物源头单位和货运场站、物流集散地等货运源头单位强令、指使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要防止货物运输公司和车辆驾驶人为利益最大化而非法超限超载运输。因此,为了切实从源头上防止超限超载,《办法》明确规定了源头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二是强化路面治超。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驶公路,是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为消除货运车辆隐患,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必须加大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驶路面的治理。因此,《办法》就强化路面治超规定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三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

近几年来,我省治超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部门的职责不清、对源头单位监管不力、科技治超作用发挥不够等。针对这些突出问题,《办法》做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

《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

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政府和部门职责。

二是

车辆源头管控、货物源头单位监管、货运源头单位责任、货运经营者义务、监督检查制度等。

三是

路面联合执法要求、路面检查方式、路面检测站点规范、动态检测技术监控治超。

四是

违反《办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并在第三十五条规定“城市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由设区的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规定”,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

根据国家《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路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路上的治超工作应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根据国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城市道路由城市建设(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城市道路上的治超工作应由城市建设(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是,

从实际来看,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现象主要发生在国省道以及高速公路上,因此公路的治超形势非常严峻,亟待加大力度。

三是,

新《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立法权。为充分发挥设区市地方立法的精准性,

由设区的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从实际出发,制定

城市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

的具体规定更加合适

四、关于源头治理

要有效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首先要加强源头管控。为此,《办法》主要规定:

一是,

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拼装汽车或者擅自改装汽车的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货运车辆注册登记、车辆营运证和定期检验业务时,应当对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情况予以查验,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不得进行车辆注册登记,不得发放车辆营运证。

二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砂石、粘土、稀土、煤炭等矿产开采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城市建筑渣土清理的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要求这些部门引导其监管的货物源头单位依法组织运输。

三是,

道路运输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场站等货运源头单位应当按照货运车辆装载要求合法装载,不得放行超载或者未经许可超限运输车辆。

四是,

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对所属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进行依法装载和安全知识培训。

五、关于路面治超

强化路面治超措施,才能有效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此,《办法》主要规定:

一是,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

二是,

对货运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流动检测方式进行检查。

三是,

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对通行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发现超载或者未经许可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收费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拒绝其通行。

四是,

经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处检测认定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对未经许可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经依法处理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货运车辆仍需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责令办理超限运输许可。

六、关于科技治超

目前,路面治超主要靠设立检测站点和人员上路检查,但过多的检测站点和上路检查,与优化发展环境不相适应,因而加大科技治超力度势在必行。为此,《办法》主要规定:

一是,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

二是,

对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根据监控设备检测提示,即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未即时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以书面通知、短信或者电话等方式告知货运车辆所有人,并可以依照《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将有关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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