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8
2018-02-13 10:26:14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浙江省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8

文件编号:浙交办〔2018〕2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

经省交通运输厅同意,现将《浙江省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

浙江省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新时代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深入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五水共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我省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努力解决我省船舶污染物接收与转运处置衔接不畅和船舶突发污染事件应急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我厅决定在2018-2020年组织开展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总体要求

到2020年,我省船舶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学治理,航运行业清洁能源得到推广应用,船舶污染防治能力与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美丽浙江建设,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目标相适应。

通过三年专项行动,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到2020年,全面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沿海地区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运行良好,满足到港船舶的排放需求。省管通航水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全面建成,全面实现船舶垃圾、油污水、生活污水上岸接收处理。我省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机制运行良好。

到2020年,进一步优化船舶运力结构。淘汰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船型,重点发展500-1000吨级标准化船舶和内河集装箱、油品等专用船,浙北航区货运船舶平均吨位超过600吨。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登记100-400总吨内河货船全面安装生活污水收集存储装置。

到2020年,清洁能源得到全面推广应用。积极推进内河通航水域LNG加气站建设,力争在京杭运河建成3个LNG加注码头。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全部使用硫含量符合标准规定的燃油或其他清洁能源,全省新建岸电设施240余套,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以上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到2020年底,省管通航水域船舶防污染应急能力全面提升。完成内河地方海事局辖区船舶防污染应急物资储备点建设115个,重点航区基本建成与航区实际相匹配的航运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体系,船舶污染监管能力显著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船舶污染源头管理

1.严格执行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把控长江液体散装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运力审批关,继续推进老旧化学品船舶和油船淘汰。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船舶检验,严禁给不符合安全和环保技术法规要求的船舶核发证书。

2.加强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动态监控,对载运散装毒害性危险货物船舶通过重点水域实施重点监控。配合部海事局,组织首批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从业资格考核评估。严把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从业人员资质审批关,确保人员适任。

3.组织开展辖区船舶污染风险防治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并于2018年2月14日前按要求填报调查问卷(见附件)。

(二)加强船舶防污染作业现场监管

4.省管通航水域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把船舶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审批关,严控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高污染风险作业活动。按照部海事局部署,组织开展船舶污染相关作业活动报告及船舶防污染作业双随机检查工作。

5.全力推进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实施,监督内河船舶和江海直达船舶依法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省管通航水域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提高船舶燃油抽检力度,积极协调推进落实《交通运输部等十三个部门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积极参与船用低硫燃油生产、流通、使用联合监管。

6.强化重点水域、重点船舶、重点领域防水污染监管。省管通航水域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强化重点水库、浙北主干航道、水源保护地等重点水域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落实船舶污染物上岸接收转运处置。重点加强辖区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防污染监管,确保货物运输不泄漏。强化船载居民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泥浆、工业生产废弃物等重点领域的防污染监管,配合相关部门落实联合监管措施,形成监管合力,防止偷排、偷倒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三)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与处置船岸衔接

7.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立健全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新机制,明确海事、港航、环保、城建等各部门职责,进一步完善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之间的衔接,保障船舶污染物可送岸接收处置。

8.省管通航水域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新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逐步推行船上储存交岸处置为主的零排放治理模式。会同有关部门,有效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有效手段,全面开展辖区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

(四)提升船舶污染应急处置能力

9.省管通航水域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继续编制完善船舶污染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专项演习。按部海事局部署,逐步推行内河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事故污染损害赔偿强制保险制度,提高内河水域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保障能力。

10.省管通航水域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依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应急能力建设规划》要求,推进当地政府开展应急能力建设。积极推动水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开展应急联动,不断提高应对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能力。

(五)推进绿色航运发展

11.推进400总吨以下运输船舶生活污水收集上岸处置工作。水路运输、船舶检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各司其职,协调推进内河货船的生活污水储存舱(柜)改建工作。2020年底前,按照检验规范要求,完成省管通航水域辖区现有100总吨(含)以上、400总吨以下内河货船的生活污水储存舱(柜)改建。我省新建的本省籍100总吨以上、400总吨以下的内河货船须装设生活污水储存舱(柜),不产生生活污水的船舶除外。

1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船舶使用液化天然气(LNG)等清洁能源、靠港优先使用岸电、加装船舶尾气处理装置,以及原油和成品油装船作业油气回收等工作,保障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防治船舶污染、推动水运绿色发展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要紧紧依靠地方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同,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细化任务措施,建立考核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工作落实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报我厅。

(二)加强资金支持。各单位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通过财政奖励等方式,支持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和岸电、加装危险化学品洗舱装置、生活污水收集存储装置和尾气处理装置等防污染设施改造,扶持安全性高、符合防污染标准及节能减排政策的船舶投入运输市场。同时,要加大船舶污染监视监测执法装备的投入,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支撑海事现场执法工作。

(三)加强协调联动。各单位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以我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五水共治等工作为载体,在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船用燃油供应与使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等方面探索建立区域、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实现相关建设规划的有效衔接,推进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和信息共享。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形成共抓长江大保护的社会氛围。提升社会大众对绿色交通的认知度,增强从业单位和人员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自律意识,为开展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创造良好的环境。

附件: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风险防治情况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