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8-02-13 10:19:57

文件名称: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件编号:闽政办〔2018〕11 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内容。为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筑牢文物安全防线,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把老祖宗留下来的文化遗产精心守护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7〕133号)的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文物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和文物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履行好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一)落实文物安全“四纳入”

。将文物安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督促有关方面履职尽责;纳入每年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和平安单位建设;纳入各级文明城市考核评价体系,细化省级文明城市文物安全考核内容和分值设置。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委文明办,省文化厅、财政厅、综治办

(二)建立文物安全协调机制

。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相关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级文物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重点工作,协调解决文物安全存在的问题;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文化厅

(三)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从今年起,各级政府间、政府与部门间、文物部门与文物和博物馆单位间要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安全责任。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文化厅

(四)加强规划编制和源头管理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要重视并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今年内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全面完成本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公布工作,并按照文物保护优先原则和“多规合一”要求,将文物保护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文化厅、住建厅

(五)强化安全督查与责任追究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牵头组织省文物管理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对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安全和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对于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监察委、公安厅,省法院、检察院,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共同参与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各有关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职责,形成政府主导、文物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共管的文物安全与执法工作格局。

(一)落实部门共管责任

。文物部门负责制定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文物犯罪,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海关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文物走私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其中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国土资源、住建、旅游、宗教、海洋渔业等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同时,加强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监督监测工作。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发改委、教育厅、民族宗教厅、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海洋渔业厅、旅发委、工商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建立文物、公安、住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宗教、海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文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联席会议不少于两次,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针对主要问题开展不少于两场的联合检查或专项整治行动。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民族宗教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海洋渔业厅、旅发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严厉打击文物犯罪

。将盗掘古文化遗址、盗窃田野文物和古建筑构件、盗捞水下文物等犯罪行为作为我省重点类别予以严厉打击;查处非法交易、收藏文物以及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文物行政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工商部门及时进行信息沟通、案情通报、案件移送。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文化厅、司法厅、工商局,省法院、检察院,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严查法人违法行为

。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每年向社会集中曝光一批重大典型案例,约谈一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所在地方政府负责人。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住建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设立12318全省文物安全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社会公众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各市、县(区)以适当形式成立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志愿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民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强化宣传教育作用

。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教学内容;在《福建日报》等新闻媒体开辟福建文化遗产保护专栏,制作专题片在电视和新媒体播放,将文物安全管理与行政执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开展多种形式的“以案释法”普法教育活动,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形成有力震慑。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文化厅,福建日报社、省广播影视集团,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日常检查巡查

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要明确人员、明晰责任、健全制度,将安全管理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个单位、落实到每天日常工作中。

(一)健全完善规章制度

。省文化厅负责制定《福建省文物安全行政执法日常巡查办法》,编印《福建省文物安全管理制度选编》;今年底前,所有县级及以上文保单位、博物馆单位要结合各自特点制定完善系列安全管理制度,报本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在本单位统一上墙。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明确巡查责任分工

。文物行政部门与文物执法机构共同承担文物安全执法巡查工作。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文物安全抽查和督查工作;设区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在本区域内实施日常巡查、抽查和督查工作;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文物博物馆单位巡查工作,每年每个文物点巡查次数不少于1次。文物管理使用者负责对本单位开展日常巡查。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规范日常巡查要求

。将文物被盗、火灾、雷击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作为重点,不间断进行日常检查巡查;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安全日常检查及监视监测工作,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旅发委、公安厅、民族宗教厅、海洋渔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强化责任人员责任

。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文物部门要经常性对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进行培训,普及业务知识,提高文物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对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进行每年不少于2次的培训。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旅发委、民族宗教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拓宽责任落实途径

。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市、县(区)要将其纳入基层派出所治安巡查范围;公安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设立警务室,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指导巡逻守护,加强重点防范,并在“十三五”期末完成10个警务室设立任务;有文物分布的乡镇(街道)要发挥综合乡镇(街道)文化站和村文化协管员作用,明确人员负责文物安全,也可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相关报酬;文物单位要配备安保人员,为警务室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公安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监管执法能力

切实加强各级文物行政机构和队伍建设,优化职能配置,确保文物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落实。

(一)加强监管力量

。加强省级文物监管力量,建立健全督察机制,促进各级文物执法职能落实;强化设区市和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已经设立文物局的市、县(区),要加强文物监管执法力量,没有设立文物局的市、县(区),要确定文物执法督查的专管部门及专职人员,切实履行文物安全监管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

责任单位:省编办、文化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加强执法机构建设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能,也可通过依法委托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或其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文物执法职能。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编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提升队伍素质

。强化文物人才特别是行政执法和文物鉴定专业人才培养。每年至少举办1期全省文物安全管理与行政执法培训班,组织1次文物执法案例卷宗评比,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业务能力,提升执法水平。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

五、强化科技支撑,完善安防设备设施

加强科学技术在文物保护利用中的应用,实现人防与技防有机结合,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文物安全工作科技水平。

(一)实施文物平安工程

。制定年度文物安防、消防、防雷工程实施计划,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列入国家文物局计划项目不少于20项,列入省级专项支持的重点项目不少于15项;推动尚未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的省级重点文博单位尽快建设完善,逐步实现全覆盖。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牵头,省公安厅、住建厅、气象局

(二)完善安消防设备设施

。依照规定在文博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配备必需的安防、消防设施设备,推广应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防、消防先进技术和装备;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中每年安排不低于15%的比例支持基层文博单位实施安防、消防和防雷建设,添置相关设备,改善安全条件。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财政厅、公安厅、住建厅、气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开展“世遗”项目预警监测

。进一步完善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系统、古泉州(刺桐)史迹文化遗产监测系统的技术设计,实现与更多部门安全监测预警的互联共享,发挥更大使用效益;加快推进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系统建设,改造提升武夷山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系统并争取于2020年全面完成。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加快信息平台建设

。由省文化厅牵头组织建设覆盖全省各级文博单位的“福建省文物安全在线监管系统”,实现省、设区市、县三级远程监管、消防物联网监控和文物安全监管人员智能巡检。该系统由省、设区市、县三级分级建设,国家级、省级、设区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步实施,争取于“十三五”期末全面完成。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发改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