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信委关于组织实施国家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02-11 16:09:21

文件名称:福建省经信委关于组织实施国家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编号:闽经信环资〔2018〕4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1909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国家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实施范围:本地区201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和指定的201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以上不满10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报送国家发改委确认后,纳入“百家”企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纳入“千家”企业。“百家”“千家”企业以外的其他重点用能单位纳入“万家”企业。

重点用能单位破产、兼并、改组改制以及生产规模变化和能源消耗发生较大变化,或按照产业政策需要关闭的,“百家”企业由省经信委报请国家发改委进行调整,“千家”企业由省经信委进行调整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万家”企业由各设区市经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下同)进行调整,并逐级报省经信委和国家发改委备案。

二、目标分解和评价考核

(一)能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分解

根据全省和各地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结合重点用能单位实际情况,合理分解“百家”“千家”“万家”企业“十三五”及年度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以下简称“双控”目标)。

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分解“百家”“千家”企业“十三五”及年度“双控”目标,并对外公布“千家”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双控”目标。各设区市经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省经信委指导下分解“万家”企业“双控”目标,并对外公布“万家”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双控”目标。

根据重点用能单位所属行业特点分解“双控”目标。能耗总量控制目标可采用基准法或历史法分解,即结合重点用能单位近几年产量、行业能效先进水平等因素确定,或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近几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确定。节能目标可选择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值能耗、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等目标值或下降率作为指标。

(二)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每年6月底前,由各设区市经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成本地区“万家”企业上一年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报送省经信委。省经信委汇总“万家”企业上一年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每年7月底前报送国家发改委。

每年7月底前,由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完成我省“百家”“千家”企业上一年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报送国家发改委。同时,将“千家”重点用能单位考核结果对外公布。

省经信委将各地区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情况纳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体系。

省经信委、各设区市经信部门分别将“千家”“万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

三、切实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一)落实节能管理措施

省经信委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各设区市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各设区市经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照《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节能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主要包括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加强能源计量统计,开展能源审计,开展能效达标对标活动,建立能耗在线监测,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推进用能权交易试点,逐步将重点用能单位纳入用能权交易的试点范围。

(二)加强节能监督检查

各级经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节能审查专项监察,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节能审查要求,未开展能耗在线监测,未建立能源管理体系,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质量不符合要求,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和地方限额标准,未按要求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等的重点用能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未能按时整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处罚,并纳入企业的社会信用记录系统。

(三)加强节能能力建设和宣传引导

各级经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本地区节能管理、节能监察与节能服务能力建设,对政府有关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及重点用能单位等相关人员加强培训,深入开展《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宣贯、培训,提升节能工作水平。

各级经信部门要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结合“节能宣传周”等活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的宣传载体,积极宣传重点用能单位的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曝光未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四、其他事项

除纳入国家“百千万”行动实施范围外的其余201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列入省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行动实施范围。由各设区市经信部门按照国家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的相关要求进行目标分解、评价考核和监督管理。

请各设区市经信部门于2018年3月10日前,将纳入国家“百千万”行动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以上50万吨标准煤(含)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以及我委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千吨标准煤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十三五”及2018年“双控”目标报送省经信委。3月31日前将纳入国家“百千万”行动实施范围外的其余201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千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十三五”及2018年“双控”目标报送省经信委。

联系人:林芝联系电话:0591-87846401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