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2月施行
2018-02-08 16:09:04

文件名称:《江西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2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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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近日,以省人民政府令公布,自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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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施行。此办法由江西省政府法制办、省住建厅、省残联联合组织实施。

《办法》规定,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优先纳入无障碍设施改造办法: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养老等机构;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交通运输、金融、邮政、电信、商业、旅游、酒店等公共服务场所;城市的主要道路、广场、绿地、公园。

《办法》确定,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八项规定:一是人行道、公共建筑和公共交通设施的地面平整、防滑,在其出入口设置坡道或者缘石坡道,并不得有石墩、铁链、围档等障碍出入口正常通行。二是铺设的盲道保持连续,盲道是不得有电线杆及其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垃圾箱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和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三是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站牌的位置、高度、内容方便视力残疾人识别。四是公共服务场所设置服务台、公用电话的,应当便于残疾人等的需求的人使用。五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和通道等处设置警示信号或者指示装置;六是无障碍设施按规定设置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位置明显,内容表述清晰、规范。七是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方便残疾人识别。八是在视力残疾人通行较为集中路段的人行道横道信号灯上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办法》强调,对无障碍环境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不依法履行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职责的;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以及受理后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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