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8-02-07 13:57:31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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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

新政办发〔2015〕145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10月2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4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2.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审批。

3.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4.权限内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5.权限内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6.设立从事出版物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的审核(设立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的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的审核)。

7.设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审批。

8.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批。

9.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10.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批。

11.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易、交流活动的审批。

12.进口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审核。

13.设立、变更、终止电影制片单位的审核。

14.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15.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16.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

17.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下放州、市(地)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2.将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下放州、市(地)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3.将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下放州、市(地)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4.将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下放州、市(地)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5.将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下放州、市(地)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1.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

2.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3.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

4.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

5.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6.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7.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8.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9.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四)整合的职责

将原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自治区版权局)、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组织推进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公共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促进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繁荣发展。

2.加强指导、协调、推动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优化配置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加强业态整合,促进综合集成发展。

3.加强推进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创新转变,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4.加强对自治区数字出版以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协调其健康发展。

5.加强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作品的内容审读和对非法违禁出版物的鉴定,加大对出版物市场的监管和行政执法力度。

6.加强自治区著作权保护管理、公共服务和国家授权的国际应对工作,加大反侵权盗版工作力度。

7.加强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协调推动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走出去”工作。

8.加强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创新转变,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负责起草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制定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重大民生工程和公益活动,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公共文化服务建设,重点扶助南疆四地州以及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建设和发展;负责拟定全区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统筹规划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依法负责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及版权统计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协调组织和推动少数民族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精品创作生产,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对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接收的监管,负责全区新闻记者证管理。

(六)负责指导推进新媒体新业态融合发展,监管全区互联网出版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等数字出版内容和出版活动;负责监管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七)负责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科技融合,依法拟订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应急广播建设;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八)负责全区印刷复制业和出版发行业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区出版物的进口管理和广播影视节目的进口、收录管理,协调推动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走出去”工作;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全区著作权管理、公共服务和产业发展,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加强软件正版化管理。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大案要案,承担自治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领导新疆人民广播电台、新疆电视台和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节目传输中心,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三)承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督查、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安全保密、信息、信访、建议提案办理和机关财务等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和史志编撰工作,负责机关民族语言文字及翻译工作,指导机关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工作。承担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管理政策性问题研究工作。组织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工作和著作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对外法律事务等工作。指导全区新闻出版广电系统普法宣传、依法行政及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全区新闻出版广电系统行政审批改革,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工作,承办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二)人事处(机关党委)

承担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育培训、资格考试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从业人员职(执)业资格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行业所属学校教育改革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宣传管理处

拟订全区广播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承担全区广播电视宣传和播出的指导、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全区性重大广播电视宣传活动;指导、监管全区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制作和播出;具体指导新疆人民广播电台、新疆电视台的重大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地方广播电视宣传工作;拟定全区少数民族语言影视剧译制的方针政策、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新闻报刊处

拟定自治区报纸和期刊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报纸(报社)和期刊(刊社)出版活动的监管;承办报纸和期刊重大选题的备案工作;组织对报纸、期刊内容的审读和舆情分析工作;调控报刊结构和刊号总量;承担自治区新闻单位记者证的审核、发放、备案和管理工作;承担中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通讯社分支机构、中央网站地方频道、自治区新闻单位驻地州市记者站的审批和监管工作;负责全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报刊型)审批和监管工作;组织查处新闻违法、违规活动。

(五)影视管理处

研究拟定全区电影电视剧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指导、协调、监管全区电影、电视剧(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微电影、电影纪录片)的创作、发行、放映工作;组织对国产电影电视剧、中外合拍的电影电视剧和电视台拟引进的电影电视剧(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申报备案、内容审查;指导、协调、监管全区城市电影院的建设、运营工作;承办电影、电视剧对外合作与交流事宜;指导、协调全区重大电影活动,管理电影专项资金。

(六)产业发展处

研究拟订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业发展改革的方针政策;拟订新闻出版业和印刷业的发展规划、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制定自治区印刷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报业、出版和发行集团改革方案的起草等工作。

(七)图书出版管理处(自治区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办公室、数字出版处)

拟订自治区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和互联网出版、数字出版发展规划、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对自治区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承办出版单位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的备案工作;组织指导自治区重要文件文献、重点出版物和教科书的出版工作;审查自治区进口的图书和音像电子制品;负责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互联网游戏作品进行审核;组织调控自治区出版物品种及书号、版号总量;指导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承担自治区古籍整理出版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自治区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网络文学、网络书刊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八)印刷发行管理处

负责自治区印刷发行业管理工作,落实国家关于印刷发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自治区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单位总量、结构、布局规划;负责对出版物的印刷、复制和发行进行监管,组织查处违法违规印刷发行行为,打击非法印刷发行活动;承办国家限制进口印刷设备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自治区重要文件文献、重点出版物和教科书的印制、发行工作;负责实施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工程,推进新闻出版领域公共服务建设。

(九)传媒机构管理处(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承担全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维、汉、哈语);承担全区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内容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汉、哈语);指导全区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负责全区广播影视行业消费维权及“扫黄打非”工作。

(十)版权管理处

拟订自治区著作权管理、保护和使用的政策;组织推进自治区软件正版化工作;承办设立自治区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审核并指导其工作;监管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协办著作权涉外条约有关事宜;协调涉外及涉港澳台的著作权关系;监管涉外著作权贸易、外国作品著作权认证及作品自愿登记工作。

(十一)科技处

拟订全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及视听类新媒体科技发展规划、政策,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拟定全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指导全区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技术保障和技术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全区广播电影电视技术质量监督工作,指导监测、计量检测工作;承办全区广播电视设施工程设计、安装许可工作;承担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对外的交流工作,并与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协调无线电管理事宜。

(十二)规划财务审计处

组织编制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相关经济政策;指导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财务预决算、国有资产、基本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和内部审计工作。

(十三)对外交流宣传处

组织开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的对外及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走出去”工作,承办政府间文化协定中有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项目在我区的执行工作,负责新疆境内的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出入境展销展播和进出口管理工作,协调组织区内举办的国际性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节会展活动,负责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节目落地与接收的监督管理。

(十四)保卫处

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制定有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安全的制度、规定和处置重大治安、消防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核心机密的安全保卫工作。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派出机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机关行政编制124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6名(不含纪检组长),总工程师1名,局长兼自治区版权局局长;处级领导职数4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导职数3名,工会主席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在著作权管理上,以自治区版权局名义行使职权。

(二)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对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管理,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文化厅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