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
2018-01-22 17:16:35

文件名称: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

文件编号:甘政办发〔2018〕1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甘政办发〔2018〕1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各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强化各级各部门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责任,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职业健康工作,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健康是生命和生产力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关系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关系千家万户幸福安康,是劳动力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大多数是农民工和低收入者,也是脱贫攻坚战的服务、扶持对象。职业病群发事件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制约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职业健康工作,不仅是一项社会治理工作,更是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化强国宏伟目标成败的大问题。

(二)加强职业健康工作,是实现人们幸福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人最宝贵的是生命与健康,是每个人发展和实现幸福生活的基础,没有了健康和生命,一切幸福美好都将成为泡影。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就是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根本利益。

(三)加强职业健康工作,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党的在十九大报告将健康中国建设提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职业病直接影响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轻则损害劳动者健康,重则导致残疾甚至失去生命,占比较高的尘肺病等慢性职业病,往往导致劳动者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甚至家庭破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不仅是防病治病的专项工作,还是党根本宗旨是否得到忠实践行的大事,必须做实做细做好。

二、总体要求

(四)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落实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与职业健康要求,健全完善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有效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五)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基本建立,监管部门分工、协作的监管机制基本健全。到2020年,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包括接触危害的劳务派遣工、外协工、季节工、临时工等,以下简称接害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三、全面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六)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防治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以及因管理不到位、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依法设置或者指定负责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权益。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接纳的实习、培训人员,应纳入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范围,在劳务用工合同(协议)或培训、实习协议中载明。国有企业要发挥职业健康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七)主动加强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健全防治责任制、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档案资料、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要求,严把源头控制关,防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加强现场管理,不断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教育其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八)依法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及有关规定要求,组织接害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逐人建立监护档案。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未经岗前体检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发现疑似职业病或体检机构明确需进一步检查确诊的阳性结果时,要尽快安排进行检查确诊;发现健康损害可能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要妥善安置,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的法定权利。对接害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或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劳动者除享有工伤保险外,依法享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九)加强劳动者职业防护培训。认真做好劳动者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轮训和换岗后的职业健康补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确保劳动者具备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有关的防护知识、防护意识,确保劳动者能够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劳动者有义务学习掌握相关的职业健康知识,遵守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十)做好危害申报、检测、告知和警示工作。对工作场所是否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及时、如实向安监部门申报并接受监督;对存在的危害因素每年进行检测,并加强日常监测。危害程度为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和从业过程中,如实告知从业接触危害的情况、可能后果和防护措施、待遇,如实告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场所、岗位按规定设置醒目警示标识。产生严重危害的岗位,在醒目位置按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十一)及时报告、处置职业病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在尽快安排诊断和救治的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消除危害因素,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卫生计生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四、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十二)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将职业健康作为安全生产工作重要内容,在检查执法、风险管控、许可审查、宣教培训、巡查考核等方面,积极推进一体化监管执法。在部署开展检查、执法和编制安全生产执法年度工作计划时,应当包含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实行安全生产情况和职业病防治情况一并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一并下达执法文书,对问题整改一并督促、复查。强化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就是隐患的意识,将职业病危害风险纳入安全生产风险一并实施管控。在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包括许可延期)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时,落实职业健康工作要求,实行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双达标。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的业务融合和平台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农村务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部门组织相关学校开展安全常识教育,应将职业病防护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监管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及再教育时,应当融入职业健康内容,并满足培训内容、课时、周期等有关要求。将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纳入各级安全生产巡查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逐步提高考核考评权重,进一步推动职业健康工作。

(十三)完善职业健康监管协作机制。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部门联席会议,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建设项目、投资项目的各级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项目,要在其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同时以平台共享信息或文件抄送等形式,向本级安监部门(煤矿建设项目向甘肃煤监局或其分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项目信息。

(十四)发挥社会监督和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社会各界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认真调查处理,查证属实的要按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用人单位主动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促进保险机构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中,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方面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进行管理,对职业健康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五、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并积极推动各部门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民生工程,融入安全生产工作全过程,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十六)落实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承担主管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以及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相关政策、职业病防治规划,对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安监部门负责起草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政策,组织拟订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相关标准,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工作的综合监管,牵头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执法监督、宣传教育培训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管理、调查处理等综合性工作;做好所负责行业领域的职业健康监管,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在重点产业布局、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意见制定过程中,科学谋划、统筹考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和重大项目,同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存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的指导和约束,推动危害严重企业转型升级,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科技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等研究纳入重点研究计划。工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在有关行业规划、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及其产业转型升级工作中,做好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督促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等职责范围内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职业性尘肺病农民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职业性尘肺病农民工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人社部门要根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政府国资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本级监管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工会要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督促用人单位将职业病防治纳入企业集体合同或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兰州铁路监管局、甘肃煤监局分别负责做好铁路运输、煤矿领域的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的监管、监察工作。甘肃民航监管局依据相关法规标准,督促辖区民航企事业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交通运输、建设、环保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履行相关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商务、农牧、林业、水利、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粮食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十七)加强职业健康队伍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加强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县(市、区)、乡镇监管力量,确保履职尽责的人力、物力保障。建立健全职业健康专家库,加强对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宣传培训等支撑体系建设的引导和监督,支持相关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评价等技术服务,实施评价公开制度,进一步激活和规范专业技术服务市场。督促县级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体检任务,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从事职业健康体检,解决职业健康体检项目不全、能力不足等问题;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增加职业健康服务供给。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购买技术服务,依托社会力量加强职业健康管理。依托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推进职业健康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十八)强化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宣传教育,推进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职业健康工作的氛围。以严重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人员为重点,突出农村务工人员和各类分包单位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对接害劳动者持久、广泛开展法律法规、防护常识和维权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和违法违规行为,提升从业人员防护意识和技能,夯实职业健康工作基础。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