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8年HCFCs生产、销售、使用企业年度备案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8-01-20 20:50:32

文件名称: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8年HCFCs生产、销售、使用企业年度备案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环保防〔2018〕15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18年HCFCs生产、销售、使用企业年度备案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2018年HCFCs生产、销售和使用年度备案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环保部门有关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

根据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年)的公告》(2017年第74号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调整为10种类化学品,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113号)废止,相应我局《上海市关于开展本市生产和使用企业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预审和监管的通知》(沪环保防〔2009〕430号)同时废止。

今后环境保护部和市环保局停止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与年度备案。凡进出口上述名录所列10种类有毒化学品的企业,应按公告规定直接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进出口经营者应交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二、HCFCs生产、销售和使用年度备案

根据我局《关于本市开展网上填报HCFCs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备案及POPs统计调查信息的通知》(沪环保防<2017>302号)的要求,本市HCFCs受控用途使用(年使用量100吨以下)、销售(年销售1000吨以下)企业应于2018年1月31日前,通过上海市化学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http://219.233.250.165/whp_front)网上填报年度备案表,确认数据真实准确后网上提交属地区级管理部门审核,待市级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企业按年度备案材料要求将备案表打印盖章,连同其它要求的材料邮寄至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属地区级管理部门应不晚于2018年2月14日之前通过专线(http://10.101.59.138/SHWHPSCSY)完成区级审核。

在环境保护部申请配额或备案管理的相关单位,即本市HCFCs生产、受控用途使用(年使用量100吨以上)、原料使用、销售(年销售1000吨以上)企业,也请于2018年1月31日前,通过上海市化学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报送上年度相关数据信息。

沪环保防〔2017〕302号文、《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年)等可至上海环境/固废土壤污染治理/化学品环境管理栏目查询或下载。

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联系人:张彦芳、施珺洁

联系电话:24011550、24011549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