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医药费报销流程
2018-01-20 06:12:52

文件名称:关于工伤医药费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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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来信内容:

职工因工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为职工主要责任。工伤已认定,操作工伤医药费报销流程,是否必须提交由交警部门扣章的赔偿调解书?还请解惑,非常感谢!

处理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内容;

来信人,您好!您发来的信件已收悉,现将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依您所述,职工已认定为工伤,依据已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81号文件的规定,受伤人员在工伤认定结论之前的工伤医疗费和工伤职工在外埠医治工伤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

受伤人员被确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持处方底单、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和申报结算凭证,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结算。

工伤医疗费用可按以下方式结算:

(一)工伤职工门(急)诊、急诊留观和住院医疗费用以服务项目为主要方式结算;

(二)工伤职工医疗的费用,可以实行定额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其他付费方式。

工伤职工治疗受伤部位或职业病的门(急)诊、急诊留观和在外埠医疗机构治疗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汇总;

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伤职工,由其所在街道、乡(镇)的社会保障事务所汇总。

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障事务所持处方底方、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和申报结算凭证,在每月1至20日报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结算。

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障事务所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工伤职工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后,应在7日内转交工伤职工。

工伤职工治疗受伤部位或职业病的住院费用,采取工伤医疗机构先记帐后结算的方式,职工出院后由工伤医疗机构持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明细单、申报结算凭证,每月1至20日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审核结算。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受伤部位或职业病时发生的外购药品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具体报销材料的问题,也可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