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福建省政府关于周宁城关至蕉城界公路(纵三)南门楼至蕉城界段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文件编号:闽政文〔2018〕31 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周宁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周宁城关至蕉城界公路工程(纵三)南门楼至蕉城界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周政文〔2017〕1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周宁县境内农用地37.3082公顷(其中耕地14.219公顷)、未利用地1.642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周宁县咸村镇川中村水田4.4339公顷、旱地0.0527公顷、园地3.7213公顷、林地2.289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541公顷、其他土地0.0378公顷、未利用土地0.7433公顷,梅山村园地0.2904公顷、林地0.2265公顷,南门楼村水田0.7464公顷、旱地0.2005公顷、园地0.4584公顷、林地1.7903公顷,上坂村水田0.8795公顷、园地2.1161公顷、林地0.1192公顷,梧桐村水田0.0047公顷,下坂村水田0.5542公顷、园地0.7788公顷、林地0.125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5公顷,咸洋村水田2.2814公顷、旱地0.0608公顷、园地3.4322公顷、林地4.4623公顷,洋中村水田3.7311公顷、园地0.387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67公顷,樟源村水田1.2738公顷、园地0.6415公顷、林地2.249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52公顷、未利用土地0.861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9.1974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周宁城关至蕉城界公路(纵三)南门楼至蕉城界段工程建设用地。
二、周宁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周宁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周宁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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