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1-18 22:34:12

文件名称: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府办〔2018〕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9日

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深化完善本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化、标准化、均等化,做好《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的常态管理,根据国家《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三五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服务)

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由政府主导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相适应,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依据《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三五规划》,现阶段本市基本公共服务涵盖教育、就业与社会保险、社会服务、卫生、养老、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其具体体现为若干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服务项目)。

第三条(项目清单)

本市对服务项目实行清单管理。《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以下简称《项目清单》)包括以下要素: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对象、服务内容、保障标准和牵头负责单位。

第四条(财政保障)

本市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的机制,对纳入《项目清单》的服务项目,财政给予优先保障,并逐步建立完善财政支出统计口径。

第五条(清单发布)

经市政府同意,《项目清单》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网站向社会公布。《项目清单》发布后,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每半年更新发布一次,方便市民查询。

第六条(部门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清单》的维护更新,并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服务项目的统筹平衡。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文广影视局、市体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司法局、市残联等部门(以下称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分别负责本领域服务项目的动态调整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服务项目的提出)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等,结合实际需要和保障能力,遴选提出拟增加的服务项目,明确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对象、服务内容、保障标准、支出责任和牵头负责单位。

拟申请列入《项目清单》的服务项目,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服务项目设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二)服务对象的准入条件,近三年以及未来三年服务对象的总量和趋势分析。

(三)服务的提供形式、供给体系、保障标准和资金渠道。近三年以及未来三年服务供给能力、资金支出情况及趋势分析。

(四)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价方案。

第八条(服务项目的评估)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部门申请,对服务项目进行评估,做好不同领域服务项目的统筹平衡。评估的重点为:

(一)服务项目设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是否充分。

(二)服务对象、服务内容、保障标准是否清晰。

(三)服务项目、保障标准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的适应性。

(四)服务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硬件设施、人力资源等)是否具备。

(五)服务项目是否与其他项目存在交叉重叠。

(六)服务项目考核评价的科学性。

第九条(服务项目的决策)

对经评估条件成熟的服务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服务项目各要素,共同上报市政府同意后,将这些服务项目动态列入《项目清单》。

对部分暂不具备条件的服务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退回有关部门深化相关工作,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在一定区域先行组织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申请列入《项目清单》。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内的服务项目,自动纳入《项目清单》。项目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市实际,对国家服务项目与本市服务项目作适当整合归并。

第十条(服务项目的调整)

因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项目主管部门可提出将服务项目调整出《项目清单》。对拟调整出《项目清单》的服务项目,需提供说明材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同意后,办理调整手续。

第十一条(服务项目要素的动态调整)

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保障标准等要素实行动态调整,具体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的部署,根据程序适时调整相关项目要素。要素调整过程中,涉及综合平衡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参与协调。

第十二条(服务项目要素调整的信息备案)

项目主管部门在每年12月拟订下一年度服务项目要素调整工作计划及时间进度安排,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完成相关服务项目要素调整,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整信息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市发展改革委在更新《项目清单》时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联络员制度)

为做好《项目清单》的动态调整和信息更新工作,建立基本公共服务联络员制度。每个项目主管部门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服务项目要素调整的信息报送工作,联络员调整更替时,要及时告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