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较大道路 交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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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738711562/2017-50583
发布机构:
文号:
主题词: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年01月17日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督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冀安委〔
2018
〕
2
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河北省
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较大
道路交通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
年
1
月
8
日
河北省
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较大
道路交通
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
运输经营车辆
交通事故调查工作
,
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
、
法规
、规章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
内
道路
运输经营较大
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工作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
租赁
车辆
、教练
车
、
货运经营车辆和校车
。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经营较大交通事故,是指前款规定车辆在道路上进行运输经营活动中,发生造成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3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交通事故。
“
以上
”
包括本数,
“
以下
”
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
应当
坚持
“
四不放过
”
及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落实
“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
和
“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
的要求。
第
五
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班车、包车、旅游客车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大型
货物运输车辆和校车发生的事故,由省政府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
出租汽车、
租赁车辆、教练车和中、小型货物运输经营车辆
发生的
事故
,
由
各市(含定州、辛集)政府成立调查组
开展
调查
。
第六条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
支持、配合
事故调查组开展
事故
调查处理工作。
并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谁主管谁负责、快速高效的原则,
依法
做好
交通事故
的应急救援、伤员救治、事故现场勘查取证、责任人控制、保险赔偿、善后处理、社会稳定、舆论引导和交通疏导等工作
。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管部门接到
事故
报警
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出警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道路运输经营事故范围的,应当及时
通报
本级
安全监管
和交通运输
部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通报和信息后,
应当
按照事故统计信息直报要求
,
将事故信息录入
“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系统
”
,并按规定做好信息的补充完善工作。
事故报告的其它要求,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由省政府负责调查
的事故,
省
政府
或者省政府
授权
的
部门
应当成立
事故调查组
。
省政府
调查组组长由
省
政府指定
,事故调查实行组长
负责
制
。调查组
成员
由
省
安全监管
、公安、交通运输、
监察
和省
总工会
等部门人员组成,
并邀请
省人民
检察院派
人
参加。
第十条
事故肇事
车辆所属单位
(所有人)不在
河北
省行政区域的,
省政府
调查组应当
通知并
邀请
其
所在地省
级
政府派人参
与
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省政府
调查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依法
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依法做出、
提出对事故责任
人员
的处理
决定或者
建议;
(四)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
系统性
防范和整改
措施
;
(五)提交
事故调查报告
。
(六)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省政府
调查组
可以
根据工作
需要设立综合组、
技术组
、
管理组
和责任追究组
,
分别履行下列
职责:
(一)
综合组。
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省总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
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协调
和
后勤保障
工作
,报送
和
汇总
有关
调查材料,
提交
事故调查报告。
(二)
技术组。
省公安厅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派人参加。
负责事故现场勘察和肇事车辆、事发
道路和道路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的技术鉴定工作,分析确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确定事故责任认定和事故性质
,
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建议,
形成技术组报告
。
必要时,
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三)
管理组。
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省公安
厅
、交通运输
厅
、总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负
责
调查事故车辆所属企业注册登记、经营资质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等情况,调查客货运场站及货物托运人、发货企业的资质等情况,调查机动车驾驶员及车辆相关情况,调查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其它
有关单位及人员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情况
,
形成
管理
组报告
。
(四)责任追究组。由省监察机关负责,依法
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形成
责任追究
报告
。
第十三条
省政府
调查组
应当依法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
调取
相关文件、资料。
在
事故调查过程中
,
发现
有
涉嫌犯罪
行为
的,应当及时将有关
线索和
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发现
事故属于
由
自然灾害
引发或涉及
刑事案件
等情况
的,应当
及时报
请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指派
其他相
关部门组织
或参加
调查。
第十四条
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
应当
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与事故调查相关的信息。
第十
五
条
事故调查
结束后
,
省政府
调查组
应当
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
调查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名。
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与事故相关的单位、企业、人员、车辆、道路环境和天气情况
;
(二)
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三)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
性质
;
(五)
事故
责任的认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建议
;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
(七)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
六
条
省政府
调查组
应当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
0
日内
,向省政府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在遇有跨省域、多车辆等复杂情况时
,经
省
政府
同意
,可以适当延长提交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60
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7
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省
政府
对
事故调查报告
的
批复
下发给事故发生地和事故车辆所属地政府,涉及省外的,通报相关政府及其部门。
事故发生地
的
市
、县级安全监管、
公安
、交通运输
等有关部门
,应当
依法
查处与事故相关的违法行为,
督促
相关单位
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十
八
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3—2012)中规定的货物。
第十九条
各市政府
应当
参照本办法,制
定本级的道路运输经营
较大
交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并报
省公安交通管理局
、省安监局
备案。
第
二
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公开形式:
主动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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