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昆明市出台办法规范网约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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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提出了燃油(气)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10万元以上、驾驶员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等要求。
《办法》提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满足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及相关规定;持有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4年;燃油(气)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10万元以上;新能源汽车轴距2600毫米以上,续驶里程200千米以上;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在车身两侧前车门或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侧,喷涂或粘贴明显的运营标识;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条件。
《办法》对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也有明确要求。包含有昆明市户籍或者昆明市居住证;昆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等。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办法》还规定,网约车驾驶员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承运,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候客区域候客;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等。《办法》自2018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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