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2018年森林防火命令
2018-01-09 12:27:37

文件名称:甘肃省政府2018年森林防火命令

文件编号:甘政发〔2018〕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甘政发〔2018〕1号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

全省森林防火期原则上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其中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实际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

二、严控野外火源。

森林防火期内,下大力气筑牢四条防线(用火审批防线、入山检查防线、日常巡护防线、联防联保防线),在森林防火区禁止烧荒、烧秸秆、烧枝桠、烧煮加工山野菜、吸烟、烧纸、烧香、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行为。在林区要道和景区入口设立检查站,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车辆必须接受森林防火检查。

三、落实防火责任。

严格落实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强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和指导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森林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内的防火责任。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要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要加强对高火险区的巡逻管控,严防死守敏感地区和重要设施。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制度。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要实行24小时执勤、备勤、靠前驻防制度,保持临战待命状态。对发生的火情要迅速查清原因,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惩处。

四、强化宣传教育。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确保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省长唐仁健

2018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