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报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
2018-01-05 11:31:13

文件名称:关于编报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

文件编号:财资〔2017〕8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财资〔2017〕8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关于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财资〔2017〕3号),我部制定了《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以下简称《资产报告》)格式及编制说明,现组织开展编报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资产年报编报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报作为国有资产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年度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综合反映。编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报,对于提高国有资产信息质量和应用水平,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夯实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二、编报依据、范围

(一)编报依据:根据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以单位真实完整的账簿记录、资产台账、资产卡片等为依据进行编制。

(二)单位范围: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三)资产范围:截止

2017年12月31日

行政事业单位的全部国有资产情况。

三、编报内容

(一)《资产报告》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三部分组成。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表包括单户表和汇总表。单户表由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编报,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以及房屋、土地、车辆、大型设备等重要资产信息;汇总表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行政区划)逐级汇总编报,主要反映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等总体情况(详见附件1、附件2)。

2.填报说明是部门(单位)对填报口径、审核情况、数据差异情况以及其他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详见附件3)。

3.分析报告是部门(单位)以资产和财务状况为主要依据,对本部门(单位)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情况,以及资产管理工作情况的分析和总结(详见附件4)。

(二)各中央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应以正式文件向财政部报送《资产报告》,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负责人、填表人均要签字(签章)。

(三)各中央部门、各地财政部门报送内容包括:1.部门(地区)正式发文和《资产报告》全套纸质材料。2.部门(地区)纸质材料的电子版,本部门(地区)汇总表和所有独立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单户表。涉密单位仅需要报送汇总表。

(四)中央部门《资产报告》报送截止时间为

2018年3月20日

,地方财政部门《资产报告》报送截止时间为

2018年4月20日

四、工作组织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中央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资产报告》编报工作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工作,按照统一的指标口径、编制方法和软件格式编报,按时保质完成《资产报告》编报工作。

(二)夯实基础,加强协作。各中央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财务核算、资产登记等基础工作,重视资产清查、盘点,加强数据审核把关,建立、完善资产部门与财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保障同口径资产数据与财务数据的一致性,编报部门决算的部门(单位),必须保证同口径资产年报数据与部门决算数据的一致性。

(三)积极探索,加强应用。各中央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探索运用信息技术方法深入挖掘资产数据价值,强化资产管理情况分析,为充分发挥资产管理工作职能、提升资产管理工作水平提供支撑。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工作要求,《资产报告》相关数据将作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产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各中央部门如未按要求报送,将影响下一年度资产配置预算安排。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落实相关安全保密要求,重视上报资产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准确标注《资产报告》、其他相关资料及光盘等各种介质的密级。涉密数据与非涉密数据应当分开报送,涉密资产数据不得纳入非涉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三)财政部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报考核工作,对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资产报告》质量及报送情况等进行考核通报。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审核批复工作。

(四)《资产报告》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报送(zcgl.mof.gov.cn)。未使用财政部统一开发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地方和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的文件格式导出电子文件,报送财政部。

(五)各中央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在编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资产管理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552828、68552820;传真:68552809。

附件:1.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表

2.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表编制说明

3.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表填报说明

4.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析报告内容提要

财政部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