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四部门联合出台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
2018-01-03 09:38:50

文件名称:我省四部门联合出台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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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四部门联合下发《青海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补办法》),旨在通过政府财政奖补,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实行绿色殡葬,采用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青视察提出的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重大要求和省委提出的努力实现从经济小省向生态大省、生态强省转变的治青理政新思路,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动实现十三五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我省出台《青海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试行)》。

《奖补办法》规定,本省城乡居民丧属在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时,除享受户籍所在地政府制定的惠民殡葬政策外,在省内核定生态公墓区范围内:骨灰撒散、骨灰不装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树碑的,对丧属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具;实行壁葬、塔葬的,对丧属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具;实行树葬、草坪葬的,对丧属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具;在公益性骨灰楼(堂)长期存放骨灰的(存放期为10年以上),对丧属给予一次性奖励800元/具。在资金来源方面,规定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市(州)、县(市、区)财政承担20%。在非生态公墓区撒散骨灰的,应当由县级以上殡葬管理部门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并应当统一组织实施,奖补标准可按照省内核定生态公墓区撒散骨灰标准执行。同时,规定生态公墓区提供的生态公墓价格及维护管理费用和骨灰楼(堂)存放费用,应当由市(州)、县(市、区)物价部门核定。《奖补办法》还就简化办事程序、推行一站式结算业务、方便群众、严格工作纪律等作了具体规定。

《奖补办法》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