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出台《意见》 民事诉讼试行律师调查令制度
2017-12-01 08:21:14

文件名称:宁夏高院出台《意见》 民事诉讼试行律师调查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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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出台《关于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以充分调动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意见》从适用律师调查令的情形、申请律师调查令的阶段、调查令申请和签发程序、不予签发调查令情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效力认定、律师调查令的内容和期限、管理等14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规范了律师调查令申请文书和法院律师调查令文书样式。

《意见》规定,诉讼代理律师可依法在审理、执行阶段向法院申请签发统一制定的律师调查令文书,各级法院对本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实行统一编号管理,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根据案情繁简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日。诉讼代理律师应当在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内调查取证,期限届满的自动失去效力。对诉讼代理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调查获得的证据及信息,仅限于本案诉讼目的,不得不当使用或者泄露。对存在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擅自泄露、散布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利用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影响案件办理等情形的,不得在本案中再次申请律师调查令,人民法院可视情节予以训诫、罚款,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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