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7-11-30 10:45:38

文件名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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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共涉及两部行政法规的3个条款。这两部行政法规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其中,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取消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审批;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修改,及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则是取消了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决定》明确,此次修改是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法规条款强化了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增加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例如,取消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后,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接生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