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2017-11-29 17:59:34

文件名称: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闽政办〔2017〕14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精神,推动我省商业养老保险加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国办发〔2017〕59号文件要求,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为导向,推动扩大养老保险产品供给、优化养老金融服务体系、完善养老风险保障机制,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地方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商业养老保险运行网络和服务体系,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更加丰富,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更加稳健、服务领域更加广泛、专业能力明显提升,商业养老保险覆盖面和保障能力显著提高。

二、基本要求

(一)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以养老风险保障、养老资金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要充分认识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对于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部署,统筹协调规划,有序推进商业养老保险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改革创新,提升服务。结合我省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和养老保障需求,从增加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供给出发,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改革创新,深化商业养老保险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商业保险机构创新活力,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引导,完善监管。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推动市场主体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实现商业养老保险特色化、差异化发展。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加强监管协同,营造规范发展、良性互动的市场环境,形成商业养老保险良好发展秩序,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重点任务及措施

(一)推动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发起设立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支持专业能力强、市场信誉度高的台港澳等境外专业机构投资商业养老保险机构。用足总部经济优惠政策,对新设立商业养老保险法人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在开办补助、经营贡献奖励、规费减免返还、人才激励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加大体制机制和服务产品创新力度,加快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进一步提升商业养老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增强现有商业养老保险机构的市场竞争力。支持保险代理等中介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进一步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主体。

责任单位: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省财政厅、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针对我省人口状况、职业特点开发多样化、多层次、多功能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满足个人和家庭在风险保障、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需求。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涵盖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在内的老年人综合保险保障产品,探索开发以高龄、失能、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家庭、“空巢”家庭等特殊群体为对象的,涵盖多种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积极争取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扩大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支持商业养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具备长期养老功能、符合生命周期管理特点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责任单位: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省民政厅、卫计委、财政厅、地税局。

(三)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养老保障服务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切实发挥资产管理优势,依法依规有序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促进基金保值增值。支持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我省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的受托、投资及账户管理。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企业(职业)年金领取相衔接的商业保险业务,推动发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需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国资委,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

(四)进一步拓展老年人保险保障范围。推进以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为主要内容的“银龄安康工程”,力争到2020年,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率达55%,80周岁以上老年人100%覆盖。研究为全省城乡特困供养老人、优抚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及80周岁以上老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力争2020年实现100%覆盖。推动开展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管理及定制护理服务和产品等形式,引进商业保险机构经办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探索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养老护理等信息系统对商业保险机构的适度开放,提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

责任单位:省老龄办、民政厅、卫计委、医保办,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鼓励各地通过PPP模式、公建民营、民办公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居家社区养老、农村幸福院服务,实现规模化、连锁化运营。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允许在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时单独组卷报批,推动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兴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在投资开办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院、门诊、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保定点范围。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国土厅、住建厅、卫计委、医保办、老龄办,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

(六)增强养老服务机构风险保障。推动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力争到2020年,全省80%的养老服务机构建立综合责任保险。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发展针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等老年人短期托养机构、养老服务场所的责任保险。积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为中小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贷款提供增信支持。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老龄办,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

(七)推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与我省重大项目的常态对接机制,吸引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在坚持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形式,参与我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通过自贸试验区开展境外市场投资。鼓励创新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运营方式,为科技型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活性服务业态等发展提供融资服务,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要把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作为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助推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创新体制机制,细化配套措施;各责任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并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卫计委、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国土厅、住建厅、国资委、地税局、金融办、医保办,省国税局,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

(二)加大政策支持。落实国家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商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落实保费补贴制度,对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的保费由各设区市福彩公益金按不低于30%予以补贴,有条件地区可由同级政府给予一定补贴。研究制定全省城乡特困供养老人、优抚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及80周岁以上老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补贴政策。有条件地区可对辖区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给予一定保费补贴,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统一投保。支持有条件地区探索老年人商业护理保险补贴制度。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财政厅、民政厅、老龄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营造良好环境。大力普及商业养老保险知识,增强人民群众保险意识。加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各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特别是有关的土地保障、税费优惠、补贴、审批等方面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加以考核,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督促商业保险机构严格执行商业养老保险监管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形成公平竞争、规范发展的市场环境;定期检查各有关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保险、参与经办管理业务以及投资养老服务业等情况,及时发现和整治违规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为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发展创造良好监管环境。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