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
2017-11-28 15:42:19

文件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

文件编号:内政发〔2017〕14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商标品牌战略是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品牌创新是全面创新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深化改革开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新目标、新任务,充分发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主动融入和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经济转型升级为主攻方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企业自主商标品牌、区域公用商标品牌、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建设为重点,不断提高商标品牌培育建设和创新发展水平,推动品牌内蒙古建设,提升我区经济发展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为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以“扩大商标品牌总量、提升商标品牌质量”为主线,努力把内蒙古打造成为商标品牌大区。到2020年,全区商标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日益完善,商标品牌数量大幅增加,自主品牌市场价值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具有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商标品牌,品牌经济在全区经济总量的占比明显提高。

1.商标品牌数量和质量显著提升。有效注册商标年均增长12%,总量达到12万件以上;国际商标注册中,马德里商标注册总量达到150件以上;地理标志商标年均增长20%,达到100件以上;中国驰名商标年均增长10%,达到120件以上。培育和形成一批在国内外市场有影响力的区域公用商标品牌集群。

2.商标品牌价值不断提升。入围中国品牌价值500强的内蒙古商标品牌企业新增7至10户,其中进入百强品牌企业5至7户,力争内蒙古商标品牌企业在世界品牌价值500强实现零的突破。

3.实施“十、百、千”商标品牌培育工程。培育10个国际知名、国内领先的商标品牌企业,100个国内知名、行业领先的商标品牌企业,建设1000个商标品牌梯队企业。

4.商标品牌保护体制机制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衔接顺畅,知名商标品牌行业保护机制基本建立,市场主体自我维权能力明显提高,商标侵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二、主要任务

(一)创新发展优质特色农畜产品商标品牌。围绕羊、牛、马、驼草食畜牧业,玉米、小麦、稻米、谷子、莜麦、荞麦粮食种植业,设施果蔬、马铃薯、油料、中药材、林下产品、饲草料、现代种业等优势特色产业,结合农牧业“三区一园”建设和“三品”认证、特色农畜产品标准化生产、建设地理标志农畜产品和原产地保护基地等产业发展政策的落实,依托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产业联盟、行业协会,联合农牧民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一批市场信誉度高、竞争力强的优质特色农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知名品牌。坚持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自主品牌有机结合,发挥区域品牌带动和企业品牌支撑作用,实现共同发展。开展地理标志产品资源普查,摸清优质特色农畜产品底数,强化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提高注册质量效率,构建完善地理标志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权益保障的法律基础。积极运用农畜产品和地理标志商标,推广“公司(产业联盟)+商标(地理标志)+专业合作(农牧户)”的新型产业化经营模式,将农牧业产业优势转化为品牌优势与发展优势。探索建立农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积极打造特色品牌,改造提升传统名优品牌,发布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搭建品牌农畜产品营销推介平台,开展优质特色品牌产品展销会、博览会。

(二)推动制造业商标品牌发展。按照“成长壮大一批、巩固发展一批、培育储备一批”的思路,巩固提升钢铁、建材、农畜产品加工、装备制造、有色金属生产加工等现有品牌价值和美誉度,积极培育现代煤化工、生物、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电子信息、蒙医药、稀土、煤的清洁利用、军工企业等产业商标品牌;支持知名品牌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途径进行商标品牌重组,通过授权经营、连锁经营等方式促进商标品牌做优、做大、做强,推动商标品牌经济发展。支持大中型企业制定并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商标品牌聚集,推动优势产业商标品牌在产业结构优化和规模扩张中发挥更大作用,由区域性商标品牌向全国性、世界性品牌跃升。推动商标品牌企业与俄罗斯、蒙古国的国际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扩大我区企业商标品牌产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

(三)加快培育服务业商标品牌。以基础条件好、增长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研发设计、信息服务、物流、旅游、文化、餐饮、商贸、金融、健康、养老、教育等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领域为重点,培育一批年营业收入过亿元的知名商标品牌服务企业(集团),培育和发展20个以上有较高知名度的服务业商标品牌。运用品牌产业的理念和市场手段经营文化资源,充分挖掘和培育以民族文化为主题的商标品牌。

(四)切实推进商标品牌集群建设。以自治区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为依托,培育形成若干行业性商标品牌集群;以和林格尔国家级新区、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农牧业产区、服务业聚集区和关联产业连片区为依托,鼓励商标品牌抱团发展、板块式发展。培育形成乳业、羊绒制品、马铃薯、牛羊肉、杂粮杂豆、林下产业、旅游文化等商标品牌集群。

(五)发展“老字号”和知名商号品牌。重点培育一批优势明显、发展健康、具有潜力的“老字号”企业,对连续亏损、濒临破产倒闭的国有“老字号”企业,鼓励民营企业收购、兼并、重组,使“老字号”品牌重新焕发生机;鼓励“老字号”企业实施企业商号、商标一体化战略,提升“老字号”的品牌价值;挖掘品牌资源,扶持有特色的“老字号”企业重新振兴。提高商标标志、品牌名称设计水平,坚持好听易记便于传播推广,体现绿色内蒙古、品牌内蒙古。

(六)争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出口商标品牌。鼓励和引导出口企业、知名商标品牌企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及专利申请,力争商标国际注册覆盖面大幅提升;开展出口免检、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和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创建工作,鼓励和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商标品牌的产品出口,扩大高新技术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提高自主品牌价值,提升国际知名度,促进优秀出口企业自主商标品牌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创建商标品牌,积极支持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中小民营企业开展驰名商标保护,加强对拥有驰名商标保护的中小民营企业的上市培育。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完善商标品牌保护体系。建立企业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三位一体的商标品牌保护体系,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商标品牌保护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建立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等各执法部门的联合打假工作机制,加强商标案件执法协作,加强情况交流和案件通报,形成统一协调的商标行政保护机制。支持建立省(区、市)间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区域联合执法与协作网络,开展跨区域商标执法维权。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格执行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移送规定,有效遏制商标侵权假冒犯罪行为。建立企业海外维权协调机制,加强对外合作中自主商标品牌的保护和管理,防止被恶意收购。规范商标代理活动和市场秩序,探索建立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人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引导行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加大对中俄、中蒙口岸地区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管力度,打击进出口商品中假冒知名商标品牌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积极探索建立中俄、中蒙口岸地区商标维权等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工作机制。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对取得商标国际注册、普通商标注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财政预算安排予以奖励。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注册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由商标所有人所在盟市财政预算安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好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获奖企业将奖励资金按规定用于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品牌宣传和培育、商标品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可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与商标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创新、简化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流程、完善商标评估等相关配套措施。对符合银行优良客户条件的知名商标品牌企业给予重点金融服务支持,搞好公开统一授信,在授信额度内的信贷业务可由经营行按程序和权限考察,并在利率上给予尽可能的优惠。对打造商标品牌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初创小微企业,金融机构要扩大涉农涉牧信贷投放,发展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季节性收购贷款,实行灵活的贷款期限,解决抵押难、贷款难的问题。鼓励地方商标品牌企业为订单农牧户提供贷款担保。支持符合条件的商标品牌企业设立小额贷款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对农牧民、商户、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地方商标品牌企业上市融资,鼓励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债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展融资渠道,筹措发展资金。

(四)开展商标品牌价值评估。支持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品牌策划机构和各类行业协会开展商标品牌培育、管理和保护的基础研究,制定行业商标品牌战略规划和实施方案,搭建行业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有关商标品牌推广运营、职业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发布、维权投诉协调等服务,为我区商标品牌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和全面、权威的数据信息支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支持的大数据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探索建立适合我区区情的商标品牌评价机制。

四、加强领导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商标品牌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作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业创新、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举措,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谋划部署。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发挥地区优势、突出产业特色,制定管长远、专业化的商标品牌战略规划和阶段性实施方案。确定本地区重点商标品牌建设项目,列入政府绩效考核,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有关规定,对商标品牌战略工作绩效考核成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通报表彰和奖励,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逐级考核评价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坚持企业自主品牌与区域公用品牌共同建设,两者相互支撑共同发展。政府作为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主体之一要发挥主导作用,扶持领军企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提供人才、财力支持,指导行业组织创新体制机制,共同塑造和宣传推广区域公用品牌,加快提升区域公用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力。比照科技创新优化商标品牌发展政策,制定支持商标品牌创新的财政、税收、金融政策。

(二)各部门要立足职能推进商标品牌创新发展。政府各产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承担研究拟定主管产业商标品牌培育建设和创新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职能职责。财政、金融、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策,提高效能,采取有效措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服务本地区商标品牌创新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形成加快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促进商标品牌创新发展的工作合力。

(三)完善商标品牌建设与保护推进机制。大力支持盟市、旗县(市、区)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加强商标品牌建设的统筹谋划,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地区、行业商标品牌战略和商标品牌发展培育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育、发展和保护。对不同区域、不同条件的市场主体,确定不同层次发展目标。依托各自特色优势资源,明确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打造各具特色的商标品牌,为各方主体设计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激发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完善商标品牌扶持政策,推进商标品牌培育工作,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为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条件。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进一步加强内蒙古品牌宣传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品牌宣传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精心策划,大力宣传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促进县域经济创新发展典型经验和扶持政策。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负责、企业联动、媒体支持、公众参与的商标品牌宣传推广工作体系,利用各类交易会、博览会、论坛等载体,加强对知名品牌的推介、商标品牌建设典型经验的宣传,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推广普及商标注册、培育和保护等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商标品牌意识,不断提升内蒙古商标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17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