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专员办:关于“案例化”在财政监管工作中的应用思考
2017-11-23 18:01:12

文件名称:青岛专员办:关于“案例化”在财政监管工作中的应用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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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案例,指的是人们在工作生活中所经历的典型的、有意义的事件记述,对于人们的学习、研究、借鉴等具有宝贵的价值,是经验传承的有效载体,更是“标准化”工作理念的重要补充。本文借助“案例化”理念在历史上的经典应用场景,阐述其与“标准化”理念的差异,并对其在财政监管工作中的应用前景做出展望。

一、“案例化”理念在历史上的经典应用

纵观人类历史,“案例化”与“标准化”这两种理念,在法学领域得到了最为长期和典型的实践。

当代世界上两大主要的法律体系,一为大陆法系,一为英美法系。这两种法系涉及历史、文化、信仰等,从本质到理念上均有较大差别,其中一项主要差异,就在于这两种法系所分别贯彻的“标准化”与“案例化”理念的不同。

大陆法系贯彻“标准化”理念,重视编写法典,强调法典必须完整,每一个法律范畴的每一个细节,都在法典里有明文规定。大陆法系崇尚法理上的逻辑推理,并以此为依据实行司法审判,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条审判。

英美法系贯彻“案例化”理念,在司法审判原则上更遵循“先例”,使“先例”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日后法官审判的基本原则。在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法律制度与理论的发展,实质上依靠的是一个个经典案例的推动。

从上述两种法系的比较可以看出,“案例化”与“标准化”理念有其明显区别:

“标准化”理念强调,明确规则与标准,并严格依其执行。

“案例化”理念重视案例、依靠案例,以前例指导后续判断。

当然,这两种法系也并非对立,现在也多有交流与融合,形成了所谓的“混合法系”,一方面重视法典的建设与完善,另一方面也重视案例的参考价值。取两者之长,更为合规合理,这种理念的融合,对我们财政监管领域也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二、“案例化”理念在财政监管工作中的应用展望

结合法学领域中两种理念的实际应用,回观财政监管工作,可以发现:“标准化”理念已经在工作中逐步推广,但“案例化”的建设与宣传,仍需继续加强。

“标准化”工作理念在财政监管工作中的具体落地,体现在若干标准化工作规程的撰写与实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实际工作中存在若干有价值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需要有合适的机制来归纳与整理,若将其全部纳入到“标准化”工作规程中,反而会导致规程过于臃肿,重点不够清晰。这些不足同样存在于大陆法系的施行过程中。参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交流与融合,建议在财政监管工作中继续推广“标准化”理念,并进一步引入“案例化”理念。

“案例化”理念在财政监管工作中的具体落地,应主要体现为建立起案例的撰写、收集、索引、参考机制:在推动全体工作人员将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以规范的格式进行记录的同时,做好案例的管理工作,并进一步推动全体工作人员学习研究已有案例,以更好地吸收过往经验、指导后续工作。

在财政监管工作中引入“案例化”理念,将能够在“标准化”的基础上更为有效地提升工作质量:

第一,引入“案例化”理念可以更好地推动经验的记录与传承。通过案例的撰写和分享机制,将个人的经验推广到全体人员,将个体的进步转化为团体的进步。让每一位“新手”都可以“站在巨人的肩膀上”,通过学习以往案例,令自己尽快地丰富经验储备,从而成为“老手”。

第二,引入“案例化”理念可以为“标准化”工作规程的完善做好案例储备。通过适时对诸多案例进行总结提炼,可将共性问题的处理方案归纳入“标准化”工作规程中,使其不断优化改进。

三、“案例化”理念在青岛专员办部门预算监管工作中的落地实践

目前,“案例化”理念已在青岛专员办得以初步推行。我办在中央驻青预算单位监管平台上建设了“案例库”模块,面向所有人员开放录入与查询功能,以作案例撰写、整理、共享、分析之用。

“案例库”规定,每录入一条案例,须标明“案例名称”“案例具体情况”“问题的发现与落实的过程”“相关政策依据”四部分内容,同时可为案例添加“标签”,以便对案例进行分类整理。各工作人员若有典型案例,可随时在线对案例库进行补充,工作过程中也可以点击相关标签,筛选出所关注主题下的全部案例。目前,我办案例库容量已达数十条,正随工作推进而日益完善。

“案例化”理念是继“标准化”理念之后财政监管领域的又一利器,建议着力推动“案例化”理念在实际工作中落地执行,将财政监管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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