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2017-11-15 17:39:33

文件名称:关于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文件编号:京建法[20172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京建法〔2017〕24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精神,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或者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三、银行保函是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之一。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承包人有权选定质量保证金缴纳方式。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价款结算未完成前,发、承包双方可以根据施工合同价款协商确定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四、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银行保函。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承包人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内,经与发包人协商确定日期,向发包人提交银行保函。

五、承包人应对其所出具的银行保函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发包人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

六、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已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以任何形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再另行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银行保函自动失效。

八、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强迫承包人必须采用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其他方式的,承包人应当及时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经调查属实的,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发包人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九、发包人已经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或承包人已经以现金方式缴纳质量保证金的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将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变更为银行保函。

十、本通知内容如与以前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0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8日

附件: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