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2017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2017-11-14 12:12:53

文件名称: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2017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闽政办〔2017〕12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5〕162号),切实做好我省2017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关于认真开展2017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发改粮食〔2017〕1416号)精神,2017年度福建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等6个方面14个重点考核事项。结合当前粮食安全新形势、新任务,本着“简便易行、务实管用”的原则,取消“定性评价考核指标”,同时“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由2016年度的65个,调整优化为46个(见附件)。

二、考核评价

(一)考核评分。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采取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自查评分与省直部门评审、现场核查评分相结合的方式。对部分重点考核事项实行倒扣分。

1.自查评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本通知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本辖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

2.部门评审。各牵头考核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总结报告和自评打分,结合部门日常监督考核情况,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分项考核打分。

3.现场核查。由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派出联合核查组,对各设区市实行全覆盖现场核查打分。

(二)计分方法。考核工作组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查评分、部门评审评分、现场核查评分,按各部分得分权重进行汇总,计算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最终得分。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查评分、部门评审评分和现场核查评分,分别按照考核得分权重的30%、40%和30%计算。计算方法为:各设区市考核得分=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查评分×30%+部门评审评分×40%+现场核查评分×30%。

(三)评价结果。考核分“好”“较好”“一般”三个等级(即1—4名为“好”、5—7名为“较好”、8—10名为“一般”),以此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年度考核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考核结果为“好”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支持。考核结果为“一般”的设区市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考核结果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各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三、考核安排

(一)自查评分。2018年2月底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2017年度福建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见附件)确定的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要求,完成对2017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自评打分和总结报告,备齐自评打分依据的文件资料,报送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粮食局,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自查报告要全面客观反映考核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情况,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将工作亮点和取得的重大突破在报告中单独反映,作为综合评价参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自查自评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考核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结合日常监督考核,完成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的考核评审。同时,对照国家2017年度考核工作通知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就我省落实国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情况形成自评报告和自评得分,连同相关佐证材料,于2018年3月15日前,一并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

(三)现场核查。考核工作组派出联合核查组对各设区市现场核查,并于2018年5月15日前形成现场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2018年6月30日前,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各考核成员单位考核评审和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等次和考核结果运用建议报考核工作组审议。

(五)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通报,同时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四、考核要求

(一)加强考核工作组织领导。实施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落实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切实承担本地区粮食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是切实推进粮食安全各项改革政策措施落地的重要保障。各地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深刻认识和领会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实质要求,端正考核工作态度,突出工作实绩,杜绝形式主义,务求达到考核工作和业务工作融合促进的效果。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各级政府之间、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考核工作。

(二)强化属地责任。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内粮食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署,对照省里下达的各项考核目标任务,要逐一查找差距,加快补齐短板,推进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落实,进一步夯实粮食安全工作基础。特别是要落实好省级下达的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任务,力争做到全年粮食播种面积、总产稳中有升;要加快推进粮食储备库建设进度,确保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完成。对未完成下列年度目标任务之一的,将由省长或委托分管副省长约谈所在设区市政府主要领导:1.粮食播种面积和总产量:粮食播种面积和总产量与前5年平均数进行比较,分别测算增长幅度,由高到低进行排名,两项均居倒数前3位的(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单列);2.粮食储备数量:地方粮食储备库存数量未达到国家和我省核定规模的;3.储粮安全:辖区内粮食企业出现重大粮油储存事故(中央、省级储备粮除外),以及重特大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粮食储备库建设:粮食储备库建设对照应建匹配仓容,本年度仍没有全面开工的;对于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粮食仓储物流项目,未按期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

(三)严明考核工作纪律。考核工作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坚决杜绝在设区市级自查、部门评审、现场核查等环节考核评分中出现“领导分”“面子分”和“关系分”“人情分”,以及打招呼、跑风漏气等不正之风。对考核工作中发现以“考”谋私、弄虚作假、瞒报虚报和违规打分的行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2017年度福建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17年度福建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重点考核

事项

考核指标

年度考核目标任务

分值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单位)

考核内容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

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

(30

)

(一)保护耕地

(12

)

(一)保护耕地

(12

)

1.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

(6

)

(1)

耕地保有量

3.0

3.0

2017

年末耕地面积大于或等于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的得

3

分;少于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的,不得分。

国土厅

农业厅

(2)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3.0

3.0

按时、保质完成全省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汇交成果通过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复核的,得

3

分;逾期未交或汇交成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2.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网络

(4

)

2.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网络

(4

)

(3)

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

2.0

1.0

(1)

编制并实施市级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方案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

农业厅

农业厅

国土厅

国土厅

0.8

(2)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面积比上一年有增加的,得

0.8

分;

0.2

在此基础上,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面积增加

10%

以上的,得

0.2

分;否则不得分。

(4)

健全耕地质量调查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

(4)

健全耕地质量调查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

2.0

2.0

0.6

(1)

编制市级耕地质量监测方案的,得

0.6

分,否则不得分;

0.7

(2)

建立市级耕地质量监测网络的,得

0.5

分;在此基础上,耕地质量监测网点比上一年有增加的,得

0.2

分,否则不得分。

0.2

(3)

监测点资料档案完整的,得

0.2

分,否则不得分;

0.5

(4)

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年度耕地质量监测报告的,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

3.

耕地质量等级情况

(2

)

(5)

提升耕地质量等级

(

)

2.0

2.0

耕地质量等级与上一年持平的,得

1.8

分;等级提高的,得

2

分;等级降低的,每降低

0.1

个等级,在

1.8

分基础上扣分,扣

0.6

分,扣完为止。

农业厅

国土厅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18

)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18

)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18

)

4.

粮食生产科技水平

(3

)

(6)

主要粮食作物主推技术到位率和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

3.0

1.5

(1)

主要粮食作物主推技术到位率不低于

95%

的,得

1.5

分;每减少

1

个百分点,扣

0.3

分;低于

90%

不得分。

农业厅

1.5

(2)

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或机械化作业面积(机耕、机插、机收)达到当年省级下达发展指标的,得

1.5

分,否则不得分。

5.

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

(3

)

(7)

粮食种植面积

1.8

1.8

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前

5

年平均水平以上的得

1.8

分;低于前

5

年平均水平,每减少

1

个百分点

(

小数点四舍五入

)

,扣

0.6

分,扣完为止;低于前

5

年最低水平的不得分(未使用法定统计数据的不得分;符合国家规划要求的政策性调减,以及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不扣分)

统计局

农业厅

国家统计局

福建

调查总队

(8)

粮食总产量

1.2

1.2

食产量稳定在前

5

年平均水平以上的得

1.2

分;低于前

5

年平均水平,每减少

1

个百分点

(

小数点四舍五入

)

,扣

0.3

分,扣完为止;低于前

10

年或

5

年最低水平的不得分(未使用法定统计数据的不得分;符合国家规划要求的政策性调减,以及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不扣分)

6.

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和育制种大县建设

(4

)

(9)

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和育制种大县建设

4.0

2.0

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外,安排市级财政资金支持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建设的,得

2

分;否则不得分。对没有产粮大县的设区市,市级财政安排扶持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的,得

2

分;否则不得分。三明市本级财政应安排支持建宁县制种大县资金,并比上年有所增长,否则扣

0.5

分。

农业厅

发改委

财政厅

国土厅

水利厅

2.0

建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协调机制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按时将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平潭综合实验区自动得分。三明市还应完成上级指定的基地种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全部查处不扣分;查处率每降低

10

个百分点,扣

0.2

7.

高标准农田建设

(4

)

(10)

高标准农田建设

4.0

4.0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共同形成的

2017

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工作方案确定的评分标准执行(国家五部委文件正式出台前,暂按《关于印发〈

2016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

2017

14

号)执行;国家五部委文件正式出台后,则按新文件执行

)

国土厅

发改委

财政厅

水利厅

农业厅

8.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

(4

)

8.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

(4

)

(11)

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11)

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0.9

0.9

0.4

(1)

动员部署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逐级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的,得

0.4

分,否则不得分。

水利厅

水利厅

发改委

财政厅

农业厅

国土厅

0.2

(2)

落实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主体,创新管护机制,得

0.2

分,否则不得分。

发改委

财政厅

农业厅

国土厅

0.3

(3)

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奖惩约束激励机制的,得

0.3

分,否则不得分。

(12)

持续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

0.9

0.6

(1)

出台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有关金融支持、社会资本投入等政策,保持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稳定增加的,得

0.6

分,否则不得分。

0.3

(2)

足额落实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经费的,得

0.3

分,否则不得分。

(13)

加快推进农业节水重大工程等农田水利建设

1.2

0.2

(1)

农田有效灌溉面积稳定或增加的,得

0.2

分,否则不得分。

0.4

(2)

完成年度高效节水灌溉面积目标任务的,得

0.4

分,否则不得分。

0.3

(3)

按要求完成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各年度项目目标任务的,得

0.3

分,否则不得分。

0.3

(4)

按照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的通知》

(

闽水农水〔

2017

20

)

要求,按时上报市级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报告,得

0.3

分,否则不得分。

(14)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1.0

1.0

根据《福建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执行。

水利厅

物价局

考核内容二、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

(5

)

(三)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

(2

)

9.

落实粮食补贴政策

(1

)

(15)

本级财政从本级预算足额安排配套粮食补贴

0.5

0.5

除省级以上财政支持外,市级财政是否安排粮食生产扶持资金,有安排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

财政厅

农业厅

粮食局

(16)

严格执行国家粮食相关补贴政策,出台补贴发放制度办法

0.5

0.5

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粮食相关补贴的,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出现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等违规行为的,此项不得分,同时

倒扣

0.5

10.

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

(1

)

(17)

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粮食类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数量

0.6

0.6

除中央、省级财政支持外,市级财政每年用于培育扶持粮食类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财政资金保持增长,得

0.6

分,否则不得分。

农业厅

财政厅

(18)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程度考核

0.4

0.4

完成年度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任务、培育对象满意度超过

80%

,得

0.4

分,否则不得分。辖区内有一个县(市、区)未完成的,扣

0.2

分,扣完为止。

(四)抓好粮食收购

(3

)

(四)抓好粮食收购

(3

)

11.

执行收购政策;安排收购网点

(2

)

11.

执行收购政策;安排收购网点

(2

)

(19)

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守住不发生农民“卖粮难”的粮食收购底线

(19)

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守住不发生农民“卖粮难”的粮食收购底线

2.0

2.0

1.0

(1)

合理规划收购网点,未出现农民“卖粮难”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同时

倒扣

1

粮食局

粮食局

发改委

农业厅

工商局

物价局

农发行

福建省分行

0.5

(2)

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国家和地方粮食收购和质价政策,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入市收购的,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

发改委

农业厅

工商局

物价局

农发行

福建省分行

0.2

(3)

建立与铁路、交通等部门协作机制的,得

0.2

分,否则不得分。

0.3

(4)

对违反质价政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欺行霸市、收“转圈粮”“人情粮”等扰乱收购秩序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的,得

0.3

分,否则不得分。

12.

组织落实收购资金

(1

)

(20)

组织落实粮食收购资金

1.0

0.25

(1)

主动协调农发行和辖区内其他金融机构,有效落实政策性粮食收储和轮换等资金,满足地方粮食储备等需要,并严格执行政策性资金管理要求的,得

0.25

分,否则不得分。未有效落实,或出现风险贷款且未有效化解的,不得分。

粮食局

农发行

福建省分行

0.25

(2)

主动协调农发行及商业银行等辖区内金融机构,通过保证、抵质押担保,有条件地区建立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措市场化收购资金的,得

0.25

分,否则不得分。

0.5

(3)

收购资金支付及时,未出现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对给售粮农民“打白条”问题不及时解决导致群体性上访的,此项不得分,同时

倒扣

0.5

考核内容三、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

(18

)

(五)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

(9

)

(五)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

(9

)

13.

仓储物流设施建设

(4

)

(21)

优化粮食仓储和物流体系建设

4.0

4.0

筹集资金安排建设粮食仓储和物流等基础设施,基本满足本地区粮食收储需要的,得

4

分,否则不得分。

发改委

粮食局

财政厅

(1)

对于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的市县,未按要求及时转发投资计划,扣

0.5

分;未按要求及时通过重大项目库(同时向省粮食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扣

0.5

分。

(2)

对于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危仓老库”维修改造拆旧建新补助和省级财政补助项目的市、县(区)未按期完成项目年度建设任务,承诺完工但未按时完成的按项目占比扣分,最多扣

2

分;对照应建匹配仓容本年度仍没有全面开工的扣

2

分。

粮食局

(3)

对在本年度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发现一起扣

1

分。本项赋分扣完为止。

(4)

发现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申报不及时不严谨、项目申报材料造假、在分解投资计划下达后随意调整建设项目等情况的,发现一起扣

0.5

分;本项赋分扣完为止。

粮食局

发改委

财政厅

14.

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

(3

)

14.

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

(3

)

(22)

推进“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和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

(22)

推进“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和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

2.0

2.0

1.0

(1)

对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

,

筹足资金安排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及运营维护等,基本满足本地区粮食行业信息化需要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对于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的市县,未按期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扣

0.2

分;未按期完成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任务的,扣

0.3

分;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等问题的,扣

1

分;本项赋分扣完为止。

财政厅

粮食局

财政厅

粮食局

0.5

(2)

对近三年有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军粮应急供应网点维修改造项目的设区市:投资到位比例达到规划资金

85%

(含)以上的,得

0.5

分;达到

60%(

)-85%

的,得

0.3

分;

60%

以下的,不得分。

0.5

形象进度完成较好(

85%

及以上)的,得

0.5

分;完成一般的(

60%-85%

),得

0.3

分;完成较差的(

60%

以下),不得分。

(23)

推进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和粮食流通节粮减损

1.0

0.5

(1)

积极推进粮食四散化运输、优质粮食分仓储存、绿色仓储及粮油适度加工等粮食流通各环节节粮减损工作有具体政策措施,有明显成效,形成典型经验的,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

粮食局

0.5

(2)

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等有具体措施的,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

15.

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2

)

(24

)贯彻实施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满足粮油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

2.0

1.2

(1)

建立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管理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将备案报告和备案单位汇总表上报省粮食局的,得

1.2

分,否则不得分。

粮食局

0.8

(2)

未出现违规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以及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或其他保护不力等情况的;以及国有粮食仓储设施拆迁按规定报省粮食局审批的得

0.8

分,否则不得分。

(六)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9

)

16.

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

(5

)

(25)

落实地方储备粮油(含成品粮油)规模,加强日常管理

5.0

2.0

(1)

地方粮食储备库存数量达到国家和我省核定规模的,得

2

分,否则不得分。

粮食局

发改委

财政厅

1.0

(2)

福州市、厦门市的地方成品粮油储备,达到当地

10

15

天市场供应量的,得

1

分;达到

5

9

天的,得

0.5

分;

5

天以下的不得分。其他设区市按计划落实到位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

1.0

(3)

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范并严格落实到位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

1.0

(4)

地方储备粮按规定及时轮换到位的,得

1

分,年度轮换数量未完成或轮换超时的不得分。

17.

落实储备费用、利息补贴和轮换补贴

(4

)

(26)

制定地方储备粮(含成品粮)费用、利息和轮换价差补贴制度办法,并落实资金来源

4.0

2.0

(1)

制定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和轮换费用(含价差补贴)补贴管理办法的,得

2

分;否则不得分。

财政厅

粮食局

农发行

福建省分行

2.0

(2)

按规定标准足额落实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和轮换费用(含价差)补贴的,得

2

分;否则不得分,同时

倒扣

3

考核内容四、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

(29

)

(七

)

保障粮食市场供应

(15

)

18.

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落实成品粮油储备

(15

)

(27)

健全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粮食应急供应体系,守住粮食供应底线

8.0

3.0

(1)

合理组织调度粮源,不出现脱销断档,不出现区域性粮食市场剧烈波动的,得

3

分,否则不得分,同时

倒扣

3

粮食局

发改委

财政厅

1.0

(2)

对粮油市场体系建设有实际投入或政策支持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

1.0

(3)

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通知》(国粮调〔

2013

115

号)要求建立应急网络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

1.0

(4)

出台粮食供应应急预案,三年内组织过市、县级培训和演练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

1.0

(5)

出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年内组织过市、县级培训和演练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

1.0

(6)

引导和推进“放心粮油”建设或管理有具体措施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

(七

)

保障粮食市场供应

(15

)

18.

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落实成品粮油储备

(15

)

(28)

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

2.0

1.0

(1)

引导企业积极开展粮食购销贸易、库场租赁并购,以及代收、代储、代销等多种形式合作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

粮食局

发改委

财政厅

1.0

(2)

通过产销合作洽谈会、交易会等方式,为产销合作搭建服务平台,政府或部门间签订产销合作协议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

(29)

完成军粮供应任务

1.5

0.6

(1)

及时对接部队按时完成军粮供应任务,部队未反映军粮供应存在问题的,得

0.6

分,否则不得分。

0.4

(2)

建立军粮供应军民融合发展联席工作机制的,得

0.4

分,否则不得分。

0.5

(3)

按《福建省军粮筹措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军粮统筹的,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

(4)

出现非正常断供、漏供,不合格军粮供应部队,套取军粮差价补贴款等问题的,以上

3

项均不得分;造成不良后果的,

倒扣

1.5

(30)

推进粮食电子联网交易

3.5

2.0

(1)

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购销、轮换采取联网方式公开竞价交易的,得

2

分,否则不得分。

0.5

(2)

发挥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开展产后服务及商品粮交易,组织产区种粮农民、购销企业与销区用粮企业对接,促进产销衔接的,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

1.0

(3)

地方储备粮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交易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

(

八)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

(7

)

19.

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7

)

(31)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制度体系

1.0

0.5

(1)

建立双随机“一单、两库、一细则”,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的,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

粮食局

发改委

财政厅

工商局

物价局

食品药品

监管局

农发行

福建省分行

0.5

(2)

开展粮食企业信用监管试点的,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

(32)

依法履职,加强粮食销售出库的监督检查,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2.0

1.0

(1)

落实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开展专项检查,有效治理“库存消化”问题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

0.5

(2)

畅通粮食销售出库问题反映渠道,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的,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

0.5

(3)

及时查处通报违反国家粮食销售政策案件的,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

(33)

国家政策性粮油库存数量、质量等方面无重大隐患,突出抓好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两个重点”

4.0

2.0

(1)

结合本地实际有效开展库存检查,认真宣传贯彻“一规定两守则”,对发现的问题按期整改到位的,得

2

分,否则不得分。

2.0

(2)

开展粮食质量、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及统计制度等专项检查,取得明显效果的,得

2

分,否则不得分。

(3)

辖区内粮食企业出现重特大粮油储存事故和政策性粮食出库难等问题

(

中央、省级储备粮除外

)

,以及重特大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倒扣

4

(九)加强粮情监测预警

(4

)

20.

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

(4

)

(34)

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市场监测科学有效,信息发布及时

4.0

1.0

(1)

落实统计工作责任

,

开展统计培训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

粮食局

统计局

物价局

2.0

(2)

统计数据真实可靠,报送年度统计报告,提供统计分析材料和粮食市场价格信息分析材料的,得

2

分,否则不得分。

1.0

(3)

指导督促省级粮食市场监测点通过网络直报市场价格等信息,信息真实准确,通过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平台发布粮食市场信息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

(十)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

(3

)

(十)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

(3

)

21.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

(3

)

21.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

(3

)

(35)

培育骨干国有粮食企业,加快转换经营机制;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企业,增强粮食市场化经营能力

1.5

0.2

(1)

建立健全“一县一企、一企多点”一体化网络,确保一个县(市、区)至少有

1

个资产、财务、信用状况较好的骨干国有粮食企业的,得

0.2

分;

粮食局

粮食局

财政厅

财政厅

0.3

培育跨区域集团化国有粮食企业有成效的,得

0.3

分;否则不得分。

0.2

(2)

对加快转换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机制有安排部署的,得

0.2

分;

0.1

开展董事会建设试点的,得

0.1

分;

0.2

有成效的,得

0.2

分;否则不得分。

0.1

(3)

对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企业有安排部署的,得

0.1

分;

0.1

开展混合所有制企业试点的,得

0.1

分;

0.1

取得成效的,得

0.1

分;

0.2

培育跨区域、多元化、规模化的粮食产业化经营企业有成效的,得

0.2

分;否则不得分。

(36)

支持粮食产业经济发展

0.5

0.5

在培育壮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创新产业发展模式等方面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及提供资金支持的

,

0.5

,

否则不得分。

(37)

积极实施“中国好粮油”行动

1.0

1.0

积极开展“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

考核内容五、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10

)

(十一)加强源头治理

(4

)

22.

耕地土壤污染防治

(2

)

(38)

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

1.0

0.5

(1)

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的得

0.5

分;

环保厅

国土厅

农业厅

0.1

(2)

规划报省环保厅备案的得

0.1

分;否则不得分。

0.4

(3)

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水稻主产区、蔬菜主产区、水果优势产区和茶叶优势产区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的,得

0.4

分;无产粮(油)大县的设区市,得

0.4

分;否则不得分。

(39)

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1.0

1.0

建立辖区内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

23.

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

(2

)

(40)

耕地土壤污染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1.0

1.0

根据省农业厅制定的监测方案,对主要耕地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进行监测,并完成样品测试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

农业厅

环保厅

(41)

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试点

1.0

1.0

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试点地区完成任务得

1

分,否则不得分,非试点地区直接得

1

分。

(十二)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

(6

)

(十二)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

(6

)

24.

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

(3

)

(42)

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加强超标粮食管控,守住粮食质量的底线

1.0

0.5

(1)

出台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的,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

粮食局

食品药品

监管局

发改委

财政厅

农业厅

工商局

0.5

(2)

加强“放心粮油”供应网络质量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质量安全监测,监测费用及时足额拨付,且“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和经销店

(

挂牌店

)

监测覆盖面达到总数

50%

以上的,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

(3)

国家、省有关部门监测抽检或其他途径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的,

倒扣

2

分。

(43)

进口粮食风险管控

2.0

0.5

(1)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支持进口粮食指定口岸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口岸布局合理,风险防控体系完善,运作良好的,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进口粮食指定口岸列入风险预警口岸名单内的,

1

个口岸扣

0.1

分,

0.5

分封顶。

福建检验

检疫局

厦门检验

检疫局

发改委

财政厅

农业厅

工商局

粮食局

0.5

(2)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粮食、农业、检验检疫等部门制定进口粮食特别是储备粮疫情防控等制度体系,且运作良好的,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进口储备粮在入库、出库等环节发现不符合检疫防疫规定的,辖区内出现粮食疫情但不配合实施应急处置等措施进行有效控制的,发现一起扣

0.1

分,

0.5

分封顶。

1.0

(3)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督促进口企业落实进口粮食安全

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及调控方案,且运作良好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辖区内企业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事故,存在非法流向等问题,且未组织及时有效查处的,发现一起扣

0.1

分,

0.5

分封顶。在进口粮

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

,

列入问题企业名单

,

发现

1

起扣

0.1

,0.5

分封顶。

25.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监测机构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保障;库存粮油质量监管

(3

)

(44)

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

3.0

1.0

(1)

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

粮食局

财政厅

发改委

0.5

(2)

支持市级粮食检验监测能力建设,取得具体成效的,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

0.5

(3)

“十二五”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完成项目建设验收的,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

1.0

(4)

有明确支持政策或具体支持措施,促进县级检验监测能力得到提升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

考核内容六、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人员落实

(8

)

(十三)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

(2

)

26.

非产区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

(2

)

(45)

各级财政积极支持保障粮食安全各项工作,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2.0

1.0

(1)

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

财政厅

粮食局

农发行

福建省分行

1.0

(2)

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

(十四)落实工作责任

(6

)

27.

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细化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6

)

(46)

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

6.0

1.0

(1)

设区市人民政府市长(主任)主持研究粮食安全工作的得

1

分;

粮食局

发改委

农业厅等

1.0

对粮食安全工作进行专题调研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

0.5

将粮食安全工作写入市政府工作报告的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

0.5

(2)

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任务,并将行政经费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

粮食局

农业厅

省委编办

财政厅等

2.5

(3)

落实设区市及以下农业、粮食监管职责、监管力量、监管经费、执法装备的,得

2.5

分,否则不得分,同时

倒扣

2.5

分。

0.5

(4)

按要求及时报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信息等资料的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

粮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