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1-14 10:30:57

文件名称: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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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林业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生产

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农〔2017〕50号

各市财政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主管)局、林业局、科技局、畜牧兽医局、农业机械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科学技术厅、省畜牧兽医局、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制定了《山东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林业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10月16日

山东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农业生产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发展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促进科技进步、提高农业效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科技厅、省畜牧兽医局、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等省级主管部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本部门支出方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作,对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监督,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职责分工,确保工作任务按期完成、资金使用安全合规、资金效益充分发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研究提出资金和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直接发放给农民,下同)、适度规模经营、农机购置补贴、农业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畜牧发展、渔业发展、农业科技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业结构调整、耕地质量提升、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农业种植结构调整,下同)、农产品质量安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型农民培训等支出方向。

耕地地力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种植小麦的耕地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适度规模经营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运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方面。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新产品试点等方面。

农业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的农林牧渔主导产业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等方面。

畜牧发展支出主要用于畜牧良种推广、优质高效苜蓿示范基地建设、畜禽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等方面。

渔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渔业资源修复、渔业安全和执法能力建设、远洋渔业等方面。

农业科技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创新发展,农业良种工程、农业科技园区、渤海粮仓科技示范工程等重大农业创新工程建设,农业科技领军人才引进与培养,农机装备研发,现代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以及高产创建、良种良法、深松整地、施用有机肥等重大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等方面。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产品流通和直供直销、农村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农业农村信息化等方面。

农业结构调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粮改豆、粮改饲、耕地休耕及种植结构调整等方面。

耕地质量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土壤改良修复、农药残留治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地膜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测土配方施肥以及生态循环农业示范等方面。

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地下水超采重点地区开展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等方面。

农产品质量安全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产品品牌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出口农产品产业集群示范、农业行业标准制定与推广等方面。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发展等方面。

新型农民培训支出主要用于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涉外农业培训、农业专题培训等方面。

第五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金折股量化、担保补助、风险补偿、设立基金等支持方式。具体方式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支出方向研究确定,或由市县自主确定。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八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为由省级、市级、县级及以下使用管理的资金。省级部门单位使用管理的资金,由省级主管部门商省财政厅确定分配管理方式,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市级、县级及以下使用管理的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工作成效。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务根据任务特点、政策目标等选择具体因素和权重测算分配资金。工作成效主要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根据中央和省里政策规定,用于耕地地力保护及相关试点资金采取定额分配方式,需要采取竞争立项分配的资金可根据实际选择资金分配方式。

第九条省级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农业生产发展实际,科学编制中期发展规划,提出分支出方向的年度工作任务、资金需求和绩效目标,随下年度部门预算申请同步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条省级主管部门应提前做好资金分配的前期工作,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15日内,提出分支出方向的资金分配建议,连同任务清单一并函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时限审核下达。

中央当年安排我省资金,由省级主管部门于收到中央资金后15日内,提出分支出方向的资金分配建议,连同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一并函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时限审核下达。

第十一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加快资金分解下达,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业务主管部门应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任务按期完成。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省级和市级部门单位使用管理的资金,按照有关项目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等要求使用管理。县级使用管理的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部署要求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拨付。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各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等相关工作。由县级使用管理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部署要求实行综合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科技厅、省畜牧兽医局、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05〕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作物良种推广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05〕2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05〕4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良种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05〕4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家畜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05〕5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06〕1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测土配方施肥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06〕2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06〕3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沼气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07〕3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07〕4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平安渔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10〕1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11〕3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重大应用技术创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11〕4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09〕2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11〕3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生态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11〕5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11〕5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民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13〕3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科院农业科技创新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16〕32号)同时废止。

(2017年10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