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2017-11-09 16:53:10

文件名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文件编号:鄂政办函〔2017〕7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对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研究解决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统筹做好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省政府决定建立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协调小组

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委农工部、省信访局、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扶贫办、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协调小组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的负责同志担任。

二、主要任务

在省政府领导下,研究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向省政府提出工作建议;统筹推进城乡低保、受灾群众、特困人员、困境儿童、贫困残疾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困难优抚对象等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困难群众保障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工作规则

(一)学习制度。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指示批示、政策文件进行传达和学习。

(二)会议制度。协调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协调会议,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求或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在协调会议召开之前,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会议主题和需提交协调会议议定的事项。协调会议可根据会议涉及的问题,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协调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执行。

(三)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定期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对策建议和下步打算等。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及时向省政府汇报,省政府不定期通报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开展情况。

(四)联系制度。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保持协调小组成员、联络员、联系处室的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协调小组办公室,确保工作联系畅通。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研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按要求参加协调会议,及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需协调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协调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二)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积极支持解决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的问题,充分发挥好协调机制的作用。

(三)协调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成员单位职能职责,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督办检查,对工作不实、执行不力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附件: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人员名单

2017年10月27日

附件

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

童道驰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

陈惠霞省政府副秘书长

彭军省民政厅厅长

成员:

郭忠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彭超省编办副主任

王海涛省委农工部、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副主任

董新发省信访局副局长

施李国省残联副理事长

王玉祥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谢新松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督学

喻春祥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

刘四海省民政厅副厅长

黄明省财政厅副厅长

董长麒省人社厅副厅长

黄祥国省住建厅副厅长

毕春群省农业厅副厅长

朱惠民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吴明喜省地税局总经济师

崔永红省统计局调查监测分局局长

彭明方省工商局副局长

费德平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张杰省扶贫办副主任

魏贵和省国税局副局长

赵军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

胡继红湖北银监局副巡视员

郑秀荣湖北证监局副局长

马全平湖北保监局副局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副厅长刘四海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