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清洁取暖三年滚动计划的通知
2017-11-03 16:10:40

文件名称: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清洁取暖三年滚动计划的通知

文件编号:辽政办发〔2017〕11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推进清洁取暖三年滚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1日

辽宁省推进全省清洁取暖三年滚动计划

(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关于清洁取暖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全省取暖清洁化水平,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国家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气化辽宁”“电化辽宁”工作要求,以保障全省广大群众温暖过冬、减少雾霾天气为立足点,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方针,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尽可能利用清洁能源,加快提高清洁取暖比重,构建节约、高效、协调、适用的清洁取暖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清洁替代,安全发展。在确保民生取暖安全的前提下,以清洁化为目标,尽可能利用天然气、电、地热、生物质、太阳能、工业余热、核能等清洁能源取暖,替代城镇和乡村地区取暖用散烧煤,构建规模合理、安全可靠的热力供应系统。

2.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可行。立足本地资源禀赋、经济能力、基础设施等条件及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在居民可承受的情况下,因地制宜、因能制宜,采取适合的清洁取暖策略,优先选取符合居民消费理念的供暖方式。

3.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充分调动企业和用户的积极性,强化企业在清洁取暖领域的主体地位。发挥政府在清洁取暖中的推动作用,主导取暖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制定价格调节政策,构建科学高效的政府推动责任体系。

4.坚持全面推进,重点先行。在全省城镇中心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全面推进清洁取暖。统筹大气污染防治紧迫性、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城镇中心区,以及经济条件和基础设施较好的郊区、农村地区优先推进。

(三)主要目标。

按照由城镇到农村分层次全面推进的总体思路,加快提高清洁取暖比重。城镇优先发展集中供暖,集中供暖难以覆盖的,加快实施各类分散式清洁取暖。农村地区优先利用地热、生物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取暖,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天然气或电供暖,适当扩大集中供暖延伸覆盖范围。不能通过清洁取暖替代散烧煤取暖的,重点利用“洁净型煤+环保炊具”的模式替代散烧煤取暖。力争2020年,全省清洁取暖率达到7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发展天然气供暖。

城镇优先发展天然气供暖。加快城镇配套天然气管网建设,优先发展天然气供暖。适度发展天然气热电联产,鼓励对既有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实施天然气替代。在具有稳定冷热电需求的楼宇或建筑群,大力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加大现有燃煤锅炉天然气置换力度,积极推进新建取暖设施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在热网未覆盖的楼房小区,支持推广天然气锅炉集中供暖,对城中村、城郊村等分散用户,鼓励安装燃气壁挂炉取暖。

农村地区积极推广天然气取暖。根据农村经济发展速度、经济承受能力和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以盘锦市为重点,在具备管道天然气、LNG、CNG供气条件地区率先实施天然气“村村通”,积极推广燃气壁挂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各市政府)

天然气取暖发展任务

新增“煤改气”清洁取暖主要集中在城镇地区,重点在沈阳、大连、营口、葫芦岛市推进燃气热电联产项目;在全省范围推进天然气冷热电分布式利用项目。2018年前,沈阳、大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各推进1个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到2020年,沈阳、大连市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各达到5个以上,其他市至少建成1个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

2020年,天然气取暖面积达到30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沈阳、大连市达到1000万平方米以上;本溪、盘锦市达到200万平方米以上;锦州、营口、辽阳、铁岭、葫芦岛等市达到100万平方米以上;丹东、阜新、朝阳等市达到50万平方米以上。

盘锦市在村村通燃气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农村取暖“以气代煤”工程。

(二)积极推广电供暖。

结合采暖区域的热负荷特性、环保生态要求、电网支撑能力,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各种类型电供暖。在热力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推广碳晶、石墨烯发热器件、电热膜等分散式电供暖;科学发展集中电锅炉供暖。鼓励利用低谷电力,有效提升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

鼓励在风电、光伏资源丰富地区实施电供暖。充分利用存量机组发电能力,重点利用低谷时期的富余风电,以“风电供暖”等模式,试点推广蓄热式电锅炉供暖,提升电网调峰能力,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

电供暖发展任务

在总结电能替代试点项目经验基础上,继续扩大电能供暖范围。在居民公用采暖领域,重点推进大学、社区、企事业单位办公楼等热负荷不连续的公共建筑电供暖项目。

全省2017-2020年新增煤改电供暖面积500万平方米。到2020年,煤改电供暖面积达到680万平方米。

大连市以长海县为重点,发展分布式电供暖系统。

(三)科学发展热泵供暖。

根据气温、水源、土壤等条件特性,结合电网架构能力,推广使用水源、地源、空气源热泵供暖,发挥电能高品质优势,充分利用低温热源热量,提升电能供暖效率。发挥沈阳市的典型示范作用,在地质条件较好地区推广浅层地源热泵供暖。力争到2020年,全省水源、地源、空气源等热泵供暖面积达到5000万平方米。(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

(四)大力推进生物质能供暖。

结合全省新型城镇化进程和资源、供热现状,加快发展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和生物质锅炉集中供热项目。鼓励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燃煤热电联产设施中的科学混烧。以生物质资源较丰富的沈阳、锦州、阜新、铁岭、朝阳市为重点,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和生物质直燃供暖。力争到2020年,生物质供暖面积达到2000万平方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各市政府)

(五)拓展工业余热供暖。

积极支持具备工业余热供热条件的钢铁、水泥、玻璃等工业企业,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等技术进行对外供热。大力发展热泵、蓄热及中低温余热利用技术,进一步提升余热利用效率,扩大余热供暖范围。力争到2020年,工业余热供暖面积达到3000万平方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

(六)稳步实施清洁燃煤供暖。

充分发挥存量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能力。加快热电联产供热范围内燃煤小锅炉的关停力度。鼓励热电联产机组根据热负荷需求进行乏汽供热改造,增加机组供热能力。鼓励具备条件的煤电机组改造为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有序建设热电联产热源。推进已核准和纳入规划的民生热电联产工程建设,力争到2020年建成投产10项工程,新增供热面积1亿平方米。新建热电联产项目优先建设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

着力提升热电联产机组运行灵活性。全面推动热电联产机组灵活性改造,促进热电解耦,提升全省燃煤机组深度调峰能力和供热水平。力争2018年前,完成14座电厂(28台燃煤机组)提升火电灵活性改造工作,装机规模1094万千瓦。

提高热电联产机组和燃煤锅炉的环保水平。热电联产机组和燃煤锅炉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具备条件的热电联产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淘汰超标排放的燃煤锅炉。提高供热燃煤质量,优先燃用低硫份、低灰分的优质煤。

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无法采用清洁能源替代散烧煤取暖的,重点利用“洁净型煤+环保炊具”替代散烧煤取暖,推广环保炊事采暖炉具、吊炕、热水空调和暖气“四位一体”供暖模式。力争2020年供暖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各市政府)

清洁燃煤集中供暖发展任务

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燃煤机组节能改造和环保改造工作任务。实施节能改造30台机组,装机1118.5万千瓦;实施超低排放改造57台机组,装机2246万千瓦。力争2018年前,完成14座电厂(28台燃煤机组)提升火电灵活性改造工作,装机规模1094万千瓦。

2017—2020年,新增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面积1亿平方米。力争到2020年,超低排放热电联产和达标排放锅炉供暖面积达到11亿平方米。

三、保障措施

(一)统筹协调推进。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物价局为成员的推进清洁取暖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全省清洁取暖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规划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全省清洁取暖总体规划。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推进电供暖工作。省环保厅负责清洁取暖环境监管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城镇供热专项规划,牵头出台推进城镇清洁供暖的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加强对全省城镇清洁供暖工作的监督检查。省农委负责推进农村清洁取暖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市政府按照省清洁取暖工作统一要求,根据各市清洁取暖年度目标,制定清洁取暖具体实施方案和奖补政策。实施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三)完善价格机制。进一步完善“煤改电”清洁供暖项目电价形成机制,扩大煤改电清洁供暖范围。出台散户居民电采暖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降低散户居民电采暖用电成本。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科学核定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积极推进大用户直供,降低用气成本。鼓励推广“煤改气”供暖工程,供暖用气执行居民用气价格。(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四)完善管理体制。改进集中供暖方式,优先以热电联产满足供暖需求,加快推进热电联产替代燃煤锅炉;新建项目优先发展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鼓励采暖型背压热电联产企业成立售电售热一体化运营公司,优先向本区域内的用户售电和售热。严格供热节能管理,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国家65%的节能标准。优化区域集中供暖管理,放开准入限制,鼓励民营企业进入清洁供暖领域。加强供热区域内热源的互通互联,实现热力系统最优调度。支持热电联产热源企业发展源、网、站及热用户一体化的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供热市场化程度,推动以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选择供热主体。强化煤炭生产、流通领域监管,严控劣质散煤进入消费市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各市政府)

(五)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和整合,实现多热源联合供热。按照国家配电网建设行动计划和农网改造计划,加快配电网建设,满足电供暖设施运行需求。推进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工程的前期和建设,并适时启动建设新的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提升天然气供应能力。加快天然气支线及城市燃气设施建设,保证满足终端需求。加大储气库扩容改造和新建力度,建立健全城市应急储气调峰设施,为天然气供暖创造条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

(六)拓宽资金渠道。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统筹利用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及基建投资等资金,支持取暖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及清洁取暖项目运行。鼓励政策性银行对符合条件的清洁取暖项目给予信贷支持。通过发行绿色债券、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支持清洁取暖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各市政府)

(七)加强环保排放监管。加大对热电联产机组和燃煤锅炉排放的监管力度。切实推进燃煤锅炉环保改造,加快淘汰列入拆除计划的20蒸吨及以下老旧低效燃煤锅炉,鼓励有条件的燃煤热电厂进行超低排放改造。(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八)推动科技和技术创新。重点推进蓄热装置、智能供热、多能互补等专项技术研发,加强清洁供暖领域科技创新。依托骨干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清洁能源装备技术研究基地,推动清洁供暖装备升级。推进供热行业强制性节能标准编制和修订,加强清洁供暖设备质量监督检查,着力提升清洁供暖设备质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质监局)

(九)强化宣传引导。利用电视台、电台、报纸、平面广告、互联网、宣传画册等,加大对雾霾危害、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和清洁取暖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居民积极使用清洁能源,大力倡导绿色生产、消费新理念,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压减燃煤,坚决杜绝低劣质散烧煤,全力推进各类清洁能源的应用。鼓励市民参与支持压减燃煤,积极配合清洁燃烧炉具的推广,努力营造“从我做起、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各市政府)

附件:各市清洁取暖年度目标

附件

各市清洁取暖年度目标

单位:亿平方米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总采暖面积

清洁取暖比重

总采暖面积

清洁取暖比重

总采暖面积

清洁取暖比重

全省

16.8

57.3%

17.3

63.4%

17.8

71.1%

1

沈阳市

3.77

62.6%

3.88

76.9%

4.02

81.0%

2

大连市

3.22

58.3%

3.32

62.1%

3.44

75.5%

3

鞍山市

1.19

37.7%

1.21

38.0%

1.24

52.6%

4

抚顺市

0.69

77.4%

0.71

78.0%

0.73

85.8%

5

本溪市

0.51

60.6%

0.52

63.7%

0.53

72.1%

6

丹东市

0.82

53.8%

0.83

57.2%

0.84

62.3%

7

锦州市

1.07

43.1%

1.09

49.6%

1.11

59.7%

8

营口市

0.94

63.0%

0.98

65.5%

1.02

68.1%

9

阜新市

0.71

54.2%

0.72

58.4%

0.73

64.4%

10

辽阳市

0.65

81.6%

0.68

85.4%

0.71

82.3%

11

铁岭市

0.98

52.4%

0.99

60.0%

1.00

61.8%

12

朝阳市

0.75

56.9%

0.77

60.9%

0.79

64.7%

13

盘锦市

0.55

85.6%

0.57

88%

0.59

89.7%

14

葫芦岛市

0.99

30.4%

1.02

34.8%

1.04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