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随州市城乡总体规划(2016
2017-11-01 15:54:30

文件名称:省政府关于随州市城乡总体规划(2016

文件编号:鄂政函〔2017〕13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提请审批随州市城乡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请示》(随州政文〔2017〕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随州市城乡总体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随州是鄂北区域性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随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随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生态园林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包含曾都区全域及先觉庙水库二级保护区范围,面积为1459平方公里。在规划范围内要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注重与周边城镇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统筹协调和共建共享,加强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资源保护等方面协调对接。做好随州市市域城乡空间布局引导,按照“一主两翼、三轴多点”的市域城镇体系空间结构,优化市域空间布局,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30年,城市常住人口控制在108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18.5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新城新区。强化对《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的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增强城市内部布局的合理性,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环能力。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五、加强城市“底线”管控。要贯彻城乡全域规划一张图发展布局,区分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和城镇空间,做好全域管控和边界落实;统筹城乡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和管理;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落实各类空间的规划建设管控要求,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加强城市内外交通衔接。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做好停车场规划布局,推动城市停车场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和给排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合理有序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加强对各类公用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和预留。高度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一主一副、双轴多组团”的多中心组团式城市空间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限期达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划定城市蓝线保护范围,结合水域自然形态进行保护和整治,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要加强对大洪山自然保护区、万店镇先觉庙水库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湿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并严格实施有关保护措施。

八、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加快棚户区、城中村、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城市修补、生态修复,稳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努力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九、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随州有着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和丰富的文物古迹,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落实紫线管理要求,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要做好城市整体设计,加强城市景观视廊的控制和引导,严格控制景观风貌区周边的建筑高度,保护城市整体山水格局,塑造具有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传承的城市风貌。

十、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总体规划》是随州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随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017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