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10-26 13:26:28

文件名称: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贵青政办〔2017〕18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0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6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精神,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努力营造物流业良好发展环境,进一步提升物流业发展水平,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紧紧抓住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重大机遇,认真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深化改革、创新驱动、协同联动、融合发展,突出问题导向,以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为重点,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动力,以构建和完善物流服务体系为目标,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各项支持政策,着力解决物流瓶颈制约,加快补齐短板,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发展新模式新业态,加强物流资源优化配置,提升物流社会化、标准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提高社会物流运转效率。

二、重点行动

(一)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1.优化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深入推进物流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改进、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加强对具有相同或相似管理对象、管理事项物流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证照资质的清理、归并和精简。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改革,进一步简化物流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鼓励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布局。探索建立物流领域审批事项的全程网上办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省工商局、省编办、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进一步简化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手续,完善末端网点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确认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脱钩政策。(省邮政管理局负责,持续推进)

2.加快公路、铁路、民航等领域深化改革。优化公路超限运输行政许可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健全道路货运从业人员从业资格与诚信管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违法失信计分与处理,积极推进年审结果签注网上办理和网上查询,探索实行车辆道路运输证异地年审。与全国同步实现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全国联网,由起运地省份统一受理,沿途省份限时并联审批,一地办证、全线通行。落实国家有关优化低危气体道路运输管理政策,促进安全便利运输。(省交通运输厅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以西宁、格尔木两大枢纽为重点,围绕曹家堡保税物流中心(B型)、格尔木综合物流园等集疏运系统建设,推进曹家堡铁路物流基地和格尔木综合交通枢纽工程建设。优化铁路货运场站布局,推进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实施西宁站、格尔木站等铁路货场周边道路畅通工程和交通组织优化方案,提高铁路资源利用效率。制定全省物流集疏运铁路建设方案,鼓励铁路运输企业与物流园区加强合作,推进铁路线路引入重点物流园区,支持铁路货运场站向综合物流基地转型升级,积极发展铁路快运及电商班列等铁路快捷货运产品。支持青藏铁路公司与大型工业园区、制造企业、公路物流企业等开展合资合作,降低物流成本。培育发展航空货运企业,增强高端物流市场服务能力。(青藏铁路公司、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青海机场公司,西宁市政府、海东市政府、海西州政府、格尔木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合理管控货运车辆通行。综合考虑城市配送需求、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车辆通行、停靠、卸货区域和时段,科学规划和设置车辆通行标志标线,完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政策,统筹优化交通安全和通行管控措施。鼓励商贸、物流企业协同开展共同配送、夜间配送。对生活必需品、药品、鲜活农产品和冷藏保鲜产品配送以及使用节能与新能源车辆从事配送的,给予优先通行便利。研究出台快递车辆通行管理办法,为快递专用车辆城市通行和临时停靠作业提供便利。推进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加大货运车辆运行监控与治超执法力度。(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4.规范公路货运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和车辆超限运输处罚标准,避免重复罚款,及时跟进国家相关政策措施,待国家有关方案出台后抓紧强化落实。将货车超限超载违法检查处罚,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要科学合理,符合治理工作实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公路货运罚款按照有关规定缴入国库,落实罚缴分离。(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依据法律法规,抓紧制定公路货运处罚事项清单,明确处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严格落实重点货运源头监管、“一超四罚”依法追责、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劝返等措施。严格执法程序,执法人员须佩戴证件和监督设备执法。(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完善公路货运执法财政经费保障机制。(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完善公路执法监督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研究推动货运车辆年检(安全技术检验)和年审(综合性能检测)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合并,并允许普通道路货运车辆异地办理,减轻检验检测费用负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5.推动货物通关便利化。积极贯彻落实“三互”(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大通关改革,推动关检合作,深入推进“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一站式”通关模式,实现全国通关一体化,将货物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大力推广海关通关和检验检疫全程无纸化作业方式,简化物流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货物通关成本。加快口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推进格尔木等铁路口岸建设,不断提高口岸通关能力。(省商务厅、西宁海关、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6.提升行业监管水平。推广应用电子运单、电子仓单、电子面单等电子化单证。加快青海省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等服务平台建设,发挥大数据在物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运行中的作用,通过数据收集、分析和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物流运行监测、预测预警、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实现货物来源可追溯、运输可追踪、责任可倒查、违法必追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综治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完善物流领域税费政策,降低企业成本。

7.落实物流领域增值税政策。按照国家“营改增”改革要求,巩固“营改增”改革的减税成果,鼓励开展无车承运人(试点),推广高效物流新模式。全面落实无车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政策。将企业新增不动产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抵扣进项税额。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相关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规范交通运输行业成本核算,使其进项税额得到充分抵扣,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力争2017年底前,实现我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力争到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一、二级收费公路的收费车道技术改造,使其具备非现金支付卡刷卡功能,满足联网数据传输要求,实现一、二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完成全省高速公路收费车道高清车牌识别系统升级改造,实现交易数据和车牌号码的关联对应。(省交通运输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完成)

8.合理降低物流用电成本。完善价格机制,认真落实国家电价政策。农产品冷链物流企业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初次交易环节前的农产品贮藏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9.降低和规范物流领域收费。根据国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我省收费公路通行费标准。2017年底前,全面取消我省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落实重点物流企业和甩挂运输试点企业合法装载车辆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保障整车合法装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费、快速通行。严格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严肃查处收取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强制性检测费行为。(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结合我省实际,对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非现金支付卡并符合相关要求的货运车辆给予适当通行费优惠。督促铁路、航空等企业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根据国家要求实行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制,结合我省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建设,推进收费管理制度化、科学化、透明化。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清理规范涉及公路、铁路货物运输收费项目,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杜绝乱罚款、“以罚代管”等,严肃查处乱收费、高收费、多收费、乱摊派等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切实降低公路、铁路物流成本。(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宁海关、青藏铁路公司、青海机场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清理规范铁路货运收费的相关政策,查处铁路运输企业乱收费行为。(省发展改革委、青藏铁路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全面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调整货运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运〔2017〕196号)要求,取消抑尘费、自备车管理费等费用。(青藏铁路公司负责,持续推进)

10.降低物流用地成本。完善落实物流业用地政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商业网点规划中,充分考虑并统筹保障物流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在综合交通枢纽、产业集聚区等物流集散地布局和完善一批物流园区、配送中心等,确保规划和物流用地落实,禁止随意变更。对纳入省和各地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在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合理规划布局物流设施用地,科学确定用地规模和强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全面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对物流企业自有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通过“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向物流企业供应土地。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研究建立重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补齐短板强化基础,加强完善物流设施和标准体系。

11.加强物流枢纽建设。结合“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战略,依托西宁综合交通枢纽、格尔木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以及地方性交通枢纽,统筹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节点城镇布局,围绕铁路、公路、民航交通枢纽和我省重点产业,加大物流站场、货场建设,加强与交通基础设施的配套衔接,强化交通枢纽的物流功能,打造区域性物流枢纽,构建综合交通物流枢纽系统。进一步强化国家级商贸物流节点城市和西宁国家二级物流园区布局城市地位,推进青海朝阳高端生活资料物流园区、双寨铁路物流园、丝绸之路国际物流城、北川工业物流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加强与全国主要物流节点城市联系,促进中欧班列常态化,把西宁建设成为服务全省、辐射全国和“一带一路”重要物流枢纽城市。推动以海东临空综合经济园为依托的物流综合枢纽建设,加快曹家堡铁路物流基地、青海机场物流园、青藏高原东部物流商贸中心、曹家堡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海东工业园区检验检疫设施建设,完善水、电、路、通讯和多式联运等配套设施。发挥青藏铁路、兰青铁路、格敦铁路、格库铁路等铁路干线和高速公路网等交通优势,重点支持察尔汗城镇物流园区、格尔木城南综合物流园、德令哈物流园区等枢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宁海关、青藏铁路公司、青海机场公司,西宁市政府、海东市政府、海西州政府、格尔木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2.推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发展取得突破。发挥“公铁航”多式联运资源集约、时间节约优势,降低物流综合成本。加强铁路、公路货运枢纽的对外专用通道建设,以专业化集装箱和半挂车多式联运中转站建设为重点,提高不同运输方式间衔接水平。依托物流大通道,以主要枢纽、站场为基础,积极推进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形成具有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多式联运枢纽站场、组织模式、信息系统以及联运承运人,并复制推广经验,加快多式联运发展。积极发展集装箱多式联运、厢式半挂车多式联运,大力发展公路甩挂运输,鼓励运输企业使用甩挂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青藏铁路公司、青海机场公司,各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3.加强重要节点集疏运设施建设。统筹考虑安全监管要求,加强铁路、公路、民航、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衔接。完善枢纽集疏运系统,尽快打通连接主要枢纽的“最后一公里”,强化重要物流枢纽节点与干线铁路、高等级公路和城市主干道等之间的衔接。提高既有铁路线路利用水平,强化城市道路与国省干线公路有效衔接,提高过境货物运输车辆通城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邮政管理局、青藏铁路公司、青海机场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4.完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鼓励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发展“互联网+”车货匹配、“互联网+”运力优化、“互联网+”运输协同、“互联网+”仓储交易等新业态、新模式,推广应用高效便捷物流新模式。整合利用商贸、供销、交通、邮政等现有仓储、运输等物流资源,完善城市物流配送网络。加强城市末端网点配送建设,鼓励支持第三方企业在学校、社区、机关、写字楼等快件相对集中的地方配置智能快件箱、信报箱,鼓励快递企业通过智能快件箱开展投递作业。探索推进“快邮”合作,提高邮政基础设施利用率。加强物流渠道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实现对寄递物流活动全过程跟踪和实时查询。支持物流企业建设智能化立体仓库,提升仓储、分拣、包装、配送等作业效率和仓储管理水平。鼓励城市充分利用骨干道路,分时段、分路段实施城市物流配送,有效减少货物装卸、转运、倒载次数。(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供销联社,各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5.健全农村物流配送网络。引导推动物流企业、货运企业、连锁企业、电商企业和邮政快递企业、供销合作社等充分利用现有流通网络资源,推动县级仓储配送中心、农村物流快递公共取送点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配送网络,鼓励多站合一、资源共享。推进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支持力度,拓宽农产品进城渠道,促进工业品下乡与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联社、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6.大力推进物流标准化建设。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和行业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鼓励在快速消费品、农副产品、药品、电商等领域,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托盘,对与标准托盘相关联的现有仓储、转运设施和运输工具等物流设施设备进行标准化改造。大力推广托盘、周转箱、集装箱等标准化装载单元循环共用,支持开展租赁、维修等延伸服务。大力宣传贯彻落实各类物流标准,并加强推广应用。加强物流装载单元化建设和物流标准的配套衔接。积极推广1200mm×1000mm标准托盘和600mm×400mm包装基础模数,从商贸领域向制造业领域延伸,促进包装箱、托盘、周转箱、集装箱等上下游设施设备的标准化,推动标准装载单元器具的循环共用,做好与相关运输工具的衔接,提升物流效率,降低包装、搬倒等成本。鼓励物流机器人、自动分拣设备等新型装备的推广应用。(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积极推进物流车辆标准化。加大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力度,2017年年内完成60%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更新淘汰。继续加强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保护合法运输主体的正当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公平有序竞争。积极引导企业推广使用符合标准的配送车型,推动配送车型向标准化、厢式化发展,促进货运车辆标准化、轻量化。(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17.加强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加快冷链设施标准化改造,促进冷链运输标准化器具推广应用,支持大宗鲜活农产品产地预冷、初加工、冷藏保鲜、冷链运输等设施设备建设,支持农产品物流企业推广应用全温控监控设备,建设冷链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完善农产品包装和冷链物流标准体系,提高全省冷链物流流通率和运输率。鼓励新建低耗节能型冷库和对现有冷库进行智能化改造,加强智能冷链物流能力建设。(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牧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四)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协作共享和安全保障新机制。

18.促进物流信息互联共享。大力发展“互联网+”高效物流,推动物流活动信息化、数据化。推进公路、铁路、航空、邮政及公安、工商、海关、质检等领域相关物流数据开放共享,向社会公开相关数据资源。进一步完善提升青海省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功能,整合政府、企业与社会各类基础和专用物流信息,促进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和省内铁路、航空、商贸、邮政、公安、工商、海关、质检等各类物流服务信息的有效衔接和互联互通,推动青海省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有效运营,逐步实现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以及与相关部门信息平台及社会化物流信息平台的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实现主要企业货源信息与物流车源信息对接,提供专业化信息服务,为行业企业查询和组织开展物流活动提供便利,提高物流资源配置效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宁海关、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青藏铁路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

19.鼓励信息平台创新发展。鼓励物流信息平台创新运营服务模式,加强互联网信息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应用,推动改造传统业务模式和管理系统,促进物流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支持建设运输配载、跟踪追溯、库存监控等专业化、特色化物流信息平台,提供追踪溯源、数据分析、担保结算、融资保险、信用评价等增值服务。支持重点物流企业、物流园区通过建设信息平台,优化内部管理,整合物流资源,创新交易结算模式,促进货源、车(船)源和物流服务等信息高效匹配,增强产业链的协同运输效率。推动物流信息平台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系统对接,增强协同运作能力。加强物流渠道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实现对寄递物流活动全过程跟踪和实时查询。(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0.完善物流行业信用体系。依托青海省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等物流信息平台以及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等信息平台,加强物流行业与公安、工商、交通、金融、司法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推动物流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建立物流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建立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定期发布严重失信“黑名单”,并通过“信用青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全面落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交通运输厅等40家部门联合签署的《青海省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及时贯彻国家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失信企业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银行贷款、工程招投标、债券发行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西宁海关、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1.加强物流业网络安全保障。加强青海省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青海省电子口岸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信息安全保护,落实基础设施、信息系统、数据库安全管理等各项网络安全保障措施,保障数据信息安全。建立防范物流业网络安全风险和打击物流业网络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保障物流业网络安全。(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西宁海关、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促进联动融合,增强物流协同服务能力。

22.促进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青海行动方案》,支持第三方物流发展,鼓励物流企业面向制造业转型升级需求,拓展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为生产企业提供精细化、专业化物流服务,促进制造业与物流业有机融合、联动发展,提高企业运营效率。重点在新材料、装备制造、盐湖化工、锂电、高原生物医药、特色轻工等优势产业领域推广现代物流技术和理念,优化生产流程设计,实现采购、生产、销售和物资回收一体化运作,为生产企业提供采购物流、入厂物流、交付物流、逆向物流等精细物流服务,重塑业务流程,降低产业物流成本。鼓励大型生产制造企业将自营物流面向社会提供公共物流服务。实施“两业”联动工程,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物流流程优化再造,降低成本。(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3.推动交通物流融合发展。推动多种运输方式之间的顺畅衔接和高效中转,加快推进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构建交通物流融合发展新体系。促进物流业与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提高综合效益和服务水平,解决物流节点与交通运输枢纽布局不协调、集疏运体系不畅、信息孤岛现象突出等问题。探索发展高铁快运物流,支持高铁、快递联动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青藏铁路公司、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4.推进商贸业与物流业融合发展。加强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以商贸发展带动物流发展,以物流发展支撑商贸发展。运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位置服务等信息技术,探索“商贸+互联网+物流”融合发展新模式,建立覆盖实体店、电商、移动端和社交媒体的全渠道营销体系,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降低实体商贸企业的物流成本。构建覆盖大型商圈、大型批发市场和连锁企业的物流配送体系,拓展仓储、加工、配送、电子商务、展示交易等功能,逐步推广共同配送。搭建电商物流综合服务平台,打造区域快递转运中心和分拨中心,积极发展社区电商物流。(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牧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六)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

推动物流企业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通过上市挂牌以及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等直接融资方式,拓宽物流业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大型物流企业集团等设立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加强重要节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适应物流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发支持物流业发展的供应链金融产品和融资服务方案,通过完善供应链信息系统研发,实现对供应链上下游客户的内外部信用评级、综合金融服务、系统性风险管理。拓展抵质押物范围,积极开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单、订单等抵质押融资业务。(省金融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七)发挥项目带动作用。

加强物流项目建设,补齐发展短板,对符合条件的物流基础设施、物流园区、多式联运转运设施、城乡配送网络、农产品冷链物流、物流标准化和信息化等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和地方资金支持,发挥政府投资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共同加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金融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八)发挥好行业协会作用。

积极发挥青海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青海省道路运输协会等行业协会在行业运行监测、标准制订与宣传推广、职业培训、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国际合作等方面的作用,引导支持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物流服务水平,共同推动物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青海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青海省道路运输协会负责,持续推进)

(九)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充分发挥全省现代物流联席会议制度的统筹协调作用,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密切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各项任务积极有序推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抓紧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分工,细化工作举措,落实工作责任,推动工作落实。各级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经信、商务等部门要统筹组织实施工作,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及时跟踪调度各项工作任务推进情况。(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本方案自2017年11月9日起实施。实施期为2017—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