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召开2017年自治区安委会第四次全体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2017-10-11 16:30:59

文件名称: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召开2017年自治区安委会第四次全体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文件编号:宁政办明电发〔2017〕9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定于2017年10月12日召开2017年自治区安委会第四次全体(扩大)电视电话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通报2017年1月—9月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分析研判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党的十九大期间和第四季度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二、时间地点

2017年10月12日(星期四)10:00召开。主会场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2楼远程视频会议室,各市、县(区)分会场设在当地电信公司视频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一)主会场:

自治区安委会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部分重点企业负责人(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

(二)各市、县(区)分会场: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企业负责人。参会范围比照自治区主会场确定。

四、其他事项

(一)请银川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负责同志,围绕做好党的十九大期间和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在主会场作表态发言,每人发言时间控制在6分钟以内。请将发言稿电子版于2017年10月11日(星期三)10:00前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审核(电子邮箱:nxajj@126.com)。

(二)主会场会务工作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协助。各市、县(区)分会场会务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对接落实会务组织、会场布置和信号传输等事宜。

(三)请各地、各部门(单位)于2017年10月11日(星期三)10:00前将在主会场参会的人员名单和在分会场参会的各市、县(区)负责人名单,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张国斌、纪丽娟,联系电话:0951—8622062、8622065、8622063(传真)。

(四)请参会人员提前10分钟入场完毕。

(五)请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宁夏广播电视台、宁夏新闻网安排记者报道。

附件:主会场参会部门(单位)名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