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7-10-11 14:27:34

文件名称:辽宁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辽政发〔2017〕4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精神,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分类管理,公益导向。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坚持教育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改革创新,优化环境。鼓励改革,上下联动,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统筹教育、登记、财政、土地、收费等相关政策,共同破解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难题和障碍,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

依法管理,规范办学。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法依规,规范办学秩序,全面提高民办教育治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1.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健全各级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实现学校基层党组织全覆盖、党建工作上水平,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共青团组织建设。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团省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各市政府)

2.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民办高校一线专职辅导员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每个班级要配备1名班主任。民办高校配备专职团委书记一名,待遇参照学校中层干部标准。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切实加强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全面提高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水平。(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二)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

1.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地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考虑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各市政府)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依法修改学校章程,办理工商登记,继续办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各市政府)

2.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正式批准设立的实施专科及以上层次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由省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正式批准设立的实施中等及以下层次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到审批机关同级的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责任部门:省编委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各市政府)

3.实行差别化用地和建设政策。城乡规划要本着科学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的原则,统筹规划教育设施用地,为保障民办学校用地和指导民办学校建设提供支撑。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校舍及附属性设施建设在报建立项、规费减免、水电气供给、环境保护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举办者或出资人将所拥有的土地以原值过户到学校名下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和登记费。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做好土地供应、不动产权证办理等相关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各市政府)

4.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规范民办学校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除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收费实行自主定价,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公开透明。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各市政府)

(三)放宽办学准入条件。

1.完善准入机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除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及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外,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2.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固定资产抵押和学费收费权、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及担保中心信用担保等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民办学校资金需求特点和风险表现形式的研究,建立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贷后管理机制,并在代收学费、结算、代发工资等方面与民办学校加强合作,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各市政府)

3.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机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二级学院等,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

4.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在清偿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偿还其他债务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2016年11月7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各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依法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各市政府)

(四)完善扶持制度。

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探索建立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助等多元化的公共财政扶持体系。各级政府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重点用于民办教育公共服务和信息平台建设、非营利性高水平民办学校重点项目建设、表彰和奖励为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等。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2.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托辽宁省教育基金会,引入公益融资机制,鼓励社会力量捐资,为民办高校筹集资金提供服务。各市、县(市、区)政府可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支持成立相应的基金会,组织开展各类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3.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学徒。企业因接收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政府)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对按照税法规定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教育学校接受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等,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积极推行网上申报缴税,推广“一站式”办税,简化办税程序和环节,精简办税资料,提高办税效率。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各市政府)

4.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各市政府)

5.保障依法自主办学。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及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地区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6.保障学校师生权益。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对建立企业年金的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贴。落实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服务政策,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进教师合理流动。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各市政府)

(五)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1.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董事会(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完善校长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2.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适用《企业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所有银行账户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集中核算,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民办学校应加强预算管理,年度预算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批准后报主管部门。预算由校长负责执行,并定期向理事会或董事会、主管部门报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各市政府)

3.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招生简章和广告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招生工作。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招收的学历教育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学历教育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对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各市政府)

4.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应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针对上课、课间、午休等不同场景的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

(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明确学校办学定位。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中小学校要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职业院校应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鼓励办好应用技术类本科高等学校,培养适应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需要的人才。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地区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民办学校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加强教学研究活动,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民办学校要参照公办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岗位。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职工带薪休假的权利;要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3.培育优质教育资源。鼓励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允许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与世界高水平同类学校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调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省政府建立由省教育厅牵头,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各地区也应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要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二)改进政府管理方式。

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完善办事指南,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效率,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编委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各市政府)

(三)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定期组织开展民办学校财务审计,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民办学校按照统一标准公开办学条件、招生、就业、收费、财务管理等办学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各市政府)

(四)健全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监管机制。

加强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重点针对未成年人培训机构的有效监管机制。依法健全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管理和信息互通办法,把控好年检等关键环节,并实施有效监管。根据教育培训机构经营场所设置、师资配备、消防安全、财务状况等,综合巡查、年检、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各类信息,适时面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各市政府)

(五)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开展民办学校咨询服务等工作。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联盟等行业组织及其他教育中介组织在引导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发挥作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各市政府)

(六)切实加强宣传引导。

深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鼓励各地区和学校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推广试点地区和学校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各市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