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10-10 18:08:33

文件名称:福建省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闽政〔2017〕4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积极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内容,当前经济全球化呈现新特点,我国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各项部署,进一步构筑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利用外资稳定增长,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经研究,特制定印发我省实施方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利用外资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密切配合,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进一步提升企业服务水平。各市、县(区)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按照“五个一批”的要求,压紧压实责任,创新引资方式,扩大产业招商,促进龙头项目落地建设投产;省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从企业需求出发,根据国家部委出台的实施细则和政策文件,及时制定我省具体政策措施,并加强统筹协调和督察指导,打通政策兑现的“堵点”,把各项政策落实落细落好。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实施方案

一、落实国家减少外资准入限制政策

(一)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部署,在全省推行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过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加强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的宣传解读,总结福建自贸试验区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扩大开放领域等方面的做法,引导外资投向我省电子信息、石油化工、机械装备三大主导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海洋高新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物流、金融、旅游等现代服务业。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

密切跟踪国家扩大市场准入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抓住开放政策的时间窗口和市场先机,及时推进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等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先行开放试点;适时推进加油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演出经纪、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在全省范围内的扩大开放。根据国家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竞争性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和股比限制的有利条件,预先储备一批项目,对接一批客商,推动一批受惠项目落地。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网信办,省经信委、民政厅、财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省通信管理局、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实行财税支持政策

(三)鼓励境外投资者扩大再投资。

跟踪我省外资企业再投资动向,引导企业增资扩产。对境外投资者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对直接投资于机械制造、电子通信、食品加工、纺织鞋服等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市通过财政资金奖励方式予以支持。支持港澳台等境外投资者以设立投资性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等方式进行境内股权再投资。支持外资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按照现行省级政策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经信委、财政厅、地税局,省外汇局、省国税局、厦门市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

用好用足福州(含平潭)、厦门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政策。密切跟踪国家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全国的进展情况,加大服务业招商引资力度,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厦门市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

对我省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享受国家税收支持政策。各地要跟踪外资企业在境外上市融资、发债、借款等动向,鼓励和引导企业将募集境外资金返程投资。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财政厅、地税局、金融办,省外汇局、省国税局、厦门市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鼓励跨国公司投资设立地区总部。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总部企业,按现行省级政策,在设立补助、办公用房补助、融资贴息补助、经营贡献奖励、规费减免或返还、人才激励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各地叠加政策,大力吸引一批跨国公司将区域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落户我省,重点引进港澳台、“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跨国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企业,推动海外知名闽商回归。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厦门市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促进外资区域协调发展。

引导沿海和山区地市根据自身产业发展方向和定位,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引资,优化全省产业空间布局。完善产业园区联合招商工作机制,推动沿海和山区共建产业园区,引导沿海外资项目和客商资源向山区梯度转移。对由沿海向山区转移的外资企业,依申请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异地转移接续。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经信委、财政厅、人社厅、农业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支持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

鼓励各地在省财政核定的新增债务限额中,安排一定额度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开发区等重点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地在省财政核定的专项债务限额内(包括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上年末专项债务余额低于限额的部分),加快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优先保障上述区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融资需求。支持外资以PPP、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省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重大项目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完善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

(九)充分赋予开发区投资管理权限。

完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管理体制,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营造外商投资优良环境。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和具备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逐步建立完善综合行政审批和服务平台,试行福建自贸试验区尚未对外复制推广的投资管理创新举措。

责任单位:省编办、发改委、科技厅、商务厅、法制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支持开发区项目落地。

允许各地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用林、用海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做到应保尽保。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1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安排土地储备指标,用于保障重点外资生产性项目用地。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科技厅、国土厅、住建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一)支持开发区拓展引资空间。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后允许调区、扩区,整合区位相邻、相近的开发区,建立飞地园区,对收储的低效用地,相应提供规划调整、简化审批等便利。鼓励对开发区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升级,加大优化盘活处置力度,拓展引资用地空间。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二)加强重点招商平台建设。

围绕电子信息、石油化工、机械装备和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壮大一批重点开发区,在招商资源和要素保障方面予以倾斜,打造成为外商投资重要承接地。福州、厦门、泉州等地要加大整合提升力度,形成若干在全国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国家级开发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主动对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金砖国家,规划建设国际产能合作园区,实施产业链招商、精准招商、集群招商。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引进生产服务型外资企业,试点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维修业务,促进加工贸易向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延伸。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便利人才出入境

(十三)完善外国人才引进制度。

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为外国人才办理工作许可提供便利。按照国家制定出台的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实行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的外国人才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对符合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或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引进的外国人才,按照现行省级政策规定,对引进国(境)外人才和用人单位给予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人社厅、外办、法制办

(十四)积极引进国际高端人才。

按照国家制定出台的外国人才签证实施细则,完善外国人才评价标准,扩大发放范围;放宽外国人才签证有效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签发长期(5年至10年)多次往返签证,并可凭该签证办理工作许可、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根据国家制定出台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简化外国人申请和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条件和程序。拓宽外籍人才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转换渠道,简化办理手续和流程,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和入境许可实行“一口受理”“一窗发放”。支持外资企业中方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人社厅、外办、法制办

五、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十五)完善地方外资法规体系。

在科研创新、转型升级、技术改造、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建设、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等领域,坚持内外资一视同仁,促进公平竞争。全面清理涉及外资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限期废止或修订与国家对外开放大方向和大原则不符的规范性文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确保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

责任单位:省法制办、发改委、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六)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建立省、市、县(市)三级服务体系,完善外资企业投诉机制,发挥各级外资企业协会作用,畅通外资企业联系与反映渠道。在全面落实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名单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我省新一轮定价目录的修订情况,做好政策衔接,及时公布新的收费目录清单。委托国际知名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我省营商环境评价,查找不足,补齐短板。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人社厅、质监局、物价局、贸促会、法制办、知识产权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七)

保障境外投资者利润自由汇出。

对于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省外汇局

(十八)深化外资企业管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在全省范围推行“多证合一”改革,落实外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注册登记实行“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实行全过程电子化登记,实现外资企业数据一次采集、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构建高效便捷的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体系。提升我省网上办事大厅功能,加快完善电子证照系统,推进行政审批服务网络化运行。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商务厅、发改委、经信委、质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九)鼓励外资参与优化重组。

进一步简化程序,放宽核准限制,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参与企业重组。支持国内企业多渠道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营销渠道。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

做好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包项目,加快推进“知创中国”“知创福建”线上线下平台建设,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依托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开展集专利快速审查、确权、维权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加大对新技术、新材料、知名品牌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引导外商加大投资力度。针对侵权盗版、侵犯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等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强化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加大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一)提升研发环境国际竞争力。

为研发中心或企业内设研发机构运营创造便利条件,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促进外资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进口科研开发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或企业内设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质监局,省国税局、厦门市国税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

(二十二)保持外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

各地要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加强动态跟踪评估,增强服务意识,保障合同顺利履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