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2017-10-10 11:45:50

文件名称:我区出台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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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研究出台《自治区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旨在通过集中采购、常规储备、统一配送、定点生产等一系列措施,切实解决我区制约短缺药品供应的深层次问题,形成比较成熟的短缺药品实时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体系,建立健全自治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根据《方案》要求,我区按照地理位置、医院等级、城乡结合、远近结合的原则,确定了18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作为短缺药品监测点,各监测点将定期上报短缺药品信息,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监测范围,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短缺药品监测预警系统。

同时,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将定期汇总审核短缺药品监测点及药品采购平台监测的药品短缺信息,根据短缺原因、短缺程度、影响范围进行统计分析,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临床综合评价后,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短缺药品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此次出台的《方案》对短缺药品进行了具体分类,根据短缺药品的特性和临床作用,将其分为价格低廉药品、临床(急)抢救药品、中毒解救特效药品、妇儿专科和其他类药品五类。并明确规定,“对于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竞价、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规定及时供应药品的生产企业,要严肃查处,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2年内不得参与药品集中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