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
2017-10-01 10:18:01

文件名称: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7〕15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助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水危机意识

山东是水资源严重短缺的省份,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308?1亿立方米,仅占全国的1?1%,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全国的1/6,耕地亩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的1/5,资源性缺水、工程性缺水、水质性缺水并存、相互叠加,水资源供需矛盾日趋突出。各级、各部门要从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全面节水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必须牢固树立节水优先、空间均衡发展理念,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产、以水定地、以水定人的发展模式,走节水增效、节水增粮、节水减排、节水减污的发展路子,使节水理念深入人心,节水行动更加自觉。(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

二、全面加强行业节水能力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全面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

(一)严控农业用水。按照耕地灌区化、灌区节水化、节水长效化的模式,以健全完善灌溉排水工程体系为基础,大力发展管道输水灌溉,积极推进喷灌、微灌和水肥一体化,推广用水计量和智能控制技术,全面落实新增1500万亩节水灌溉面积任务,到2020年全省节水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占比达到56%以上,实现农业增产增收不增水。(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

(二)强制工业节水。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重点领域能效提升计划、“工业绿动力”计划、循环发展引领计划,加快淘汰一批落后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大力推广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严格执行取水定额国家标准,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严格控制新上高耗水工业项目,凡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的,一律不得办理取水许可;开展废水“零排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树立一批行业“零排放”示范典型,各类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采取统一供水、废水集中治理模式,实现水资源梯级优化利用;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到2020年,在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左右的情况下,工业取水年增长率控制在1%以内,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从目前的90%左右提高到92%,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从目前的11?5立方米下降到10立方米左右。(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推进城镇节水降损。通过实施城镇管网改造、公共机构与设施节水、节水器具推广普及等工程,降低管网漏损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和效益。“十三五”期间,改造城镇公共供水管网4000公里,到2020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公共供水城镇家庭节水器具和新建民用建筑节水器具普及率均达到100%,设区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县级缺水城市达到省级以上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省质监局)

三、着力提高非常规水利用率

各地要立足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利用好雨洪水、再生水、淡化海水、微咸水和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并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做到优水优用、分质供水、循环利用,最大程度替代新鲜水源。(牵头单位:省水利厅)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升地面蓄水、渗水和涵养水源能力。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及用水大户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回用设施或使用市政再生水,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生态景观等用水逐步由再生水替代。到2020年,全省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加快实施《山东省海水淡化工程实施方案》,以沿海缺水城市、海岛、产业园区为重点领域,以电力、钢铁、石化等为重点行业,大力推进海水规模化利用,到2020年全省新增海水淡化能力40万吨/天左右。(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四、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强化市、县用水总量指标控制,取用水量接近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实行区域限批制度,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控制指标的,一律暂停该区域新增取水许可审批。在全面实现对非农业用水户取水许可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规范农业取水和农村生活用水取水,努力实现取水许可全覆盖。严格用水强度控制,全面落实“河长制”,加强水功能区管理,严格入河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逐步改善水环境。(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物价局)

五、加快建立水权水市场制度

各地要逐步改变现有水资源配置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健全水权水市场制度。依法开展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以县域为单元,区分水源、区分行业、区分功能逐步完成全域性确权,形成归属清晰、权责一致、功能明确的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重大水利工程,可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稳妥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鼓励通过水权交易获取新增合理用水需求。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监管职责,制定水市场交易规则,强化水权水市场监管,努力营造高效、公平的水资源配置环境。(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物价局)

六、进一步完善节水激励政策措施

(一)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用水节水补贴制度和激励机制。突出抓好区域综合水价改革,对区域内不同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统一配置、统一管理。稳妥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二)落实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全面推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牵头单位: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探索建立城乡供水水费财政补贴制度。指导各市建立公开、公平、透明的水价形成机制,逐步实现由“暗补”变为“明补”,使水价能够准确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充分发挥水价在节约用水工作中的杠杆作用。(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四)制定出台节能节水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建立长效稳定的节水投入机制,采取财政扶持、金融倾斜、税收优惠等方式,支持用水户开展节水技改、非常规水源利用等,鼓励节水项目实施。企业购置用于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一定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

七、搞好节水型载体创建工作

各地要认真落实节水优先、保护优先、生态优先的方针,部署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节水型城市、节水型园区、节水型灌区、节水型社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机关、节水型公共服务机构、节水型校园、节水小镇等十大节水载体创建活动,将创建情况纳入省对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八、不断强化节水责任考核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指标体系、节水技术标准体系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体系,将节约用水有关指标和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范围。建立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节水主要指标定期通报和末位约谈制度,形成倒逼机制,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转型升级,督促各项节水措施有效落实。(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统计局)

九、全力夯实节水基础工作

各地要加快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实现重点工业取用水户在线监测全覆盖,制定全省农业用水限额标准,科学计量农业生产取用水,为实施水资源有效监管奠定坚实基础;健全完善覆盖主要农作物、工业产品和生活服务行业的用水定额标准体系,为节约用水管理提供技术依据;严格监管执法,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违法取水、浪费水、污染水等行为,为维护科学用水、依法管水秩序提供保障。(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

十、积极营造全民节水行动氛围

各地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节水公益宣传活动,重点加强医院、宾馆、展馆等公共服务机构的节水宣传;创新宣传方式,精心策划节水宣传方案,通过微信等新媒体向大众宣传节水知识,营造节水氛围,倡导全社会节约用水;加强对大中小学生的水情和节水教育,鼓励各地积极利用社会实践基地开展丰富多彩的节水主题教育活动,努力营造人人节水、人人惜水浓厚氛围。(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