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913号(资源环境类180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7-09-30 18:22:57

文件名称: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913号(资源环境类180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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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蒋秋霞等4名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废钒钛系脱硝催化剂处置监管条例及限制有毒有害脱硝催化剂使用的提案”,由我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为加快推进重点行业的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十二五”以来,我部积极推动电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脱硝设施建设。重点行业脱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大大降低了氮氧化物的排放。目前重点行业脱硝的主流技术为SCR、SNCR以及混合型SNCR/SCR,其中需要脱硝催化剂的SCR以及混合型SNCR/SCR技术由于脱硝效率高,运行稳定,占到了脱硝市场的95%以上。在大规模建设脱硝设施的同时,脱硝催化剂的使用量和报废量随之剧增。为切实加强对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的监督管理,我部开展了如下工作:

一、强化废钒钛系脱硝催化剂环境监管

烟气脱硝过程中产生的废钒钛系催化剂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中的HW50类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进行严格监管。我部于2014年出台《关于加强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强化对废钒钛系脱硝催化剂产生单位的源头监管。同年,我部出台《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2014年第54号公告),进一步规范废钒钛系脱硝催化剂经营许可审批工作,强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废钒钛系脱硝催化剂再生、利用过程的环境监管。

目前,我部已将废催化剂再生技术规范纳入《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编制任务中,将对废钒钛系脱硝催化剂收集、运输、贮存、再生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提出要求,严控废钒钛系脱硝催化剂全过程污染环境监管,防止造成环境二次污染和资源浪费。目前,该技术规范已经完成征求意见初稿,计划2018年发布。

二、加大环保无毒害催化剂产品和先进技术应用支持力度

为引导企业持续开发、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从源头削减或避免污染物产生,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联合我部发布《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2016年版)》,要求在电厂、窑炉等工业脱硝领域,使用稀土脱硝催化剂代替钒基脱硝催化剂。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保监会发布《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7年版)》,将工业烟气稀土基及SCR稀土无钒脱硝催化剂材料纳入该目录中,拟建立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并开展试点工作。

目前我部正在组织征集、筛选先进技术,编制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领域),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是其中重要内容。该目录预计年内可出台,将为推动相关领域污染防治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您们提出的“出台钒钛系脱硝催化剂监管条例及限制控制有毒有害脱销催化剂适用的法规条例和环保无毒害剂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等建议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我们将在今后的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统筹考虑。废钒钛脱硝催化剂是危险废物的一种,结合您们的建议,下一步我部将严格督促各地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全面提升废钒钛脱硝催化剂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主要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大力度落实相关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建立企业环保信息公开平台,要求企业将废钒钛脱硝催化剂等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予以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联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和查处废钒钛脱硝催化剂等危险废物违法行为,依法严惩非法转移、处置废钒钛脱硝催化剂的企业及相关人员;将危险废物列为各级环保部门日常环境监管重点内容,强化危险废物监督执法。

二是完善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全过程环境风险防控的基本原则,加快推进《脱硝催化剂再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编制工作,制定废钒钛脱硝催化剂利用处置二次污染控制要求及综合利用过程环境保护要求,明确综合利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限值,促进危险废物安全利用。探索改革申报登记制度,明确要求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一律纳入排污许可实施一证式管理,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转移、处理处置固体废物,规范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行为。

三是加强环保无毒害催化剂研发推广力度。积极争取设立“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重点专项”,加快对危险废物处置先进技术的支持力度,加强钒钛脱硝催化剂产品的替代及废钒钛脱硝催化剂利用处置先进技术的示范、推广应用。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