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840号(资源环境类174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7-09-30 18:22:57

文件名称: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840号(资源环境类174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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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石油型PM2.5污染治理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言,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机动车污染形势日益严峻。据统计,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超过3亿辆,排放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等四项大气污染物约4400万吨,已经成为我国大中型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是灰霾等区域性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

为切实解决机动车细颗粒物(PM2.5)污染问题,近年来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提升油品和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快淘汰高排放黄标车和老旧车,强化新生产和在用机动车执法监管,积极调整货运交通运输结构,已取得一定成效。但目前机动车大气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污染防治任务仍十分艰巨。

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提出的关于建立汽油车催化转化器失效强制更换制度、加强对汽油车油气挥发排放治理、取消普通柴油和车用柴油标准“双轨制”、严格环境执法和督察问责等一系列建议,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对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关于建立汽油车催化转化器失效强制更换制度

为防治在用车污染,确保汽油车催化转化器正常有效工作,我部积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积极推进机动车排放标准升级,提高新车环保耐久性要求。2016年12月,我部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2016)。该标准改变了过去等效转化欧洲排放标准的做法,是我国自主制定的首个机动车排放标准。其中6b阶段耐久性里程20万公里,较欧洲六阶段16万公里要求更为严格。二是规范在用车检测,确保上路行驶的车辆达标排放。2016年7月,会同公安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优化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技术检验流程、加强排放检验信息联网核查、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等要求。2016年,与质检总局联合组织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抽取200家安全技术机构和排放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相应处理。2017年5月,印发《“2+26”城市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支持在“2+26”城市安装配置垂直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200台(套)和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30台(套),建设遥感监测信息联网平台,实现超标车辆异地处罚。三是推进建立机动车排放检测与维修制度,提升排放维修水平。2014年9月,与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提出要由交通运输部牵头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测与维护(I/M)制度,提高全社会汽车尾气排放治理能力,提升排放维修技术和装备水平,要求维修站严格按照汽车尾气排放维修技术规范、汽车维修保养技术手册及车型维修技术资料进行排放控制关键零部件维修。四是鼓励出租车等营运车辆定期更换催化转化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从2016年9月起,北京已累计为超过5万辆出租车更换三元催化器,每年可减少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约2300吨。《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要求出租车每两年更换尾气净化装置。《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2017-2020年)》要求全市营运时间2年以上的燃油出租车全部更换三元催化器。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推进机动车排放标准升级,强化车辆耐久性要求。进一步加大车辆环保监督管理力度,尽快发布机动车遥感检测标准,加快包括新生产机动车环保检验、各地在用车定期检验和遥感监测数据的监管平台建设,推动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测与维护制度,推动并配合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超标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实施处罚,严格禁止催化转化器失效的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鼓励各地出台政策定期更换出租车等营运车辆催化转化器。

二、关于加强汽油车油气挥发排放治理

在用机动车受制于车身大小、发动机油路管线设计等原因,后期加装油气治理设施不易实现。为减少汽油车油气挥发,我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强化新车油气挥发要求。《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2016),将原有24小时蒸发排放试验时间延长至48小时,增加高温浸车试验要求;增加加油过程VOCs排放试验,引导企业采取控制措施,加装车载加油油气回收系统(ORVR)。据估算,加装ORVR能减少车辆自身VOCs蒸发排放的90%以上。二是积极推进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出台实施《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近期,我部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6省(市)人民政府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销售汽油的加油站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三是研究在用车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检测方法。正在研究修订《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增加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方法,各省级环保部门可根据臭氧污染状况,对车辆的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进行检测。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推动条件具备的地区依法提前实施轻型车国六排放标准,组织修订《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加快《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修订进度,减少汽油车油气挥发。

三、关于取消普通柴油和车用柴油“双轨制”

实现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并轨,是我国油品质量升级的重要部分,我部积极协调能源局等部门推动此项工作。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要求2020年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船舶用油并轨,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均统一使用相同标准的柴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2+26”城市率先完成城市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并轨,9月底前全部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另外,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检查,2016年10月能源局会同我部等部门组织对全国成品油质量升级改造项目和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2016年以来,我部先后四次调查长三角和京津冀油品质量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向有关部门和地方反馈。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能源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加快推动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并轨,完善成品油市场监管体系,在生产、流通、销售环节加大油品质量抽检力度,重点加强对地方炼化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黑加油站、黑储油罐、黑油罐车等制售假劣油品的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关于严格环境执法和督察问责

一是开展柴油车打假行动。我部对两家涉嫌违法生产不达标车辆企业依法进行车辆检测、调查取证、第三方审计。目前,已对两家违法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召开了听证会。二是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开展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和新能源车检查。2016年底,督查组抽查天津、河北、辽宁、浙江、上海和重庆六省市,共抽取22辆轻型车、2辆重型车和1台重型发动机,委托检测机构进行了排放和油耗项目测试。三是督促北京、天津等地加大对在用车监督检查力度。针对进京机动车污染较为突出的问题,在主要进京路口和物流园等货运车辆集中地,重点对重型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尾气超标排放、柴油车尿素使用等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北京和天津两市今年1-4月份通过路检抽检和遥感监测,共发现超标排放车辆4037辆。四是会同交通运输部、国家认监委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2016年,对山东、广东等6省的11个城市进行重点督查,随机现场检查检验机构23家、检测线42条,并发文对存在问题的19家检验机构进行通报,责成省级环保部门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停业整治、依法处罚,有关情况报国务院。五是推动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公安部交管局在交通违章处罚系统中增设超标排放处罚全国统一代码(6063),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

下一步,我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生产、流通、销售环节加大新生产机动车抽检力度,将在用车排放检验和遥感监测获得的大数据作为筛选超标机动车生产企业的支撑。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在用车执法力度,强化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对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进行处罚。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