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购房人按房价缴纳1%土地出让金
2017-09-27 17:19:53

文件名称:南昌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购房人按房价缴纳1%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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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房改房转让有了执行办法。9月25日,记者了解到,《南昌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办法》已获南昌市研究通过,将于11月1日起开始执行: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由购房人按房屋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房屋成交价格参照税务部门计征契税时计税价格确定。

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是指依法取得的城镇住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因转让产生的转移登记,住宅房屋包括直管公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安居房及单位自建房等房改房和商品房、拆迁安置房,不包括政府摇号的经济适用房、村民安置房。

办理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应履行下列程序:转让双方向房屋所在地税务部门交纳相关税收,取得完税凭证;购房人持税务部门计征契税时计税价格凭证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缴纳土地出让金。

据介绍,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缴纳完土地出让金后,土地权利性质由划拨登记为出让,出让年期从购房人取得的《南昌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缴款确认单》落款时间起算,年限为70年。

11月1日起执行的《南昌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办法》,适用范围为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开发区、红谷滩新区和临空经济区。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需参照办法执行。此外,《南昌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6>129号)同步废止。

摘自《江西日报》2017.09.26记者余红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