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社部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2017-09-26 16:05:01

文件名称:关于转发人社部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文件编号:闽医保办〔2017〕7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统筹区要按照《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和《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要求,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乙类药品范围。同时,要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结合当地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国家谈判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省本级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详见附件1。

二、按照《关于开展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16号)要求,我办对我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挂网的国家谈判药品的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限用范围进行调整,详见附件2,相应品种的编码信息详见附件3,请遵照执行。

三、根据《关于调整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的用药和诊疗项目可支付范围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41号)精神,国家谈判药品按照所属类别进入门诊特殊病种医保可支付的用药范围。司维拉姆口服常释剂型和碳酸镧咀嚼片增补纳入“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医保可支付的用药范围”。

四、建立门诊特殊用药备案登记制度,对部分价格昂贵、可门诊使用的医保药品实行特殊用药管理。纳入特殊用药管理品种及管理办法另文下发。

五、国家谈判药品暂不执行医保支付结算价及相应的补助政策。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国家谈判药品省本级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2.国家谈判药品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限用范围调整表

3.国家谈判药品医保编码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医保办:

按照《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要求,我部组织专家对部分药品进行谈判,并确定了医保支付标准。现予以公布并通知如下:

一、将利拉鲁肽注射剂等36种药品(以下统称“有关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各省(区、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不得将有关药品调出目录,也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

二、附表“医保支付标准”一栏规定的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有效期内,如有同通用名称药品(仿制药)上市,我部将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并另行发布;如出现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的,我部可以与企业协商重新制定支付标准并另行发布。

三、各省(区、市)要积极探索多种方式加强有关药品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对规定需“事前审查后方可使用”或其他需要严格管理的药品,要建立统一的事前审查规定;对用量大、费用高的药品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进行重点监控,并做好费用分析;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各省(区、市)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将有关药品纳入药品目录乙类范围,与药品目录一并执行。同时,要加快推进本省(区、市)乙类药品调整工作,尽快发布。

附件:36种有关药品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