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9-16 20:58:30

文件名称: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贵青政办〔2017〕15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8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切实压减存量资金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青海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是省委、省政府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盘活存量资金,控制结余结转规模,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是解决当前财政收支矛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财政支出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坚持问题导向、责任导向、绩效导向的原则,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入手,通过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着力解决当前“重分配、轻管理”、支出预算执行率不高,部门结余结转过大,资金闲置浪费等突出问题。

第二章财政存量资金的认定

第四条财政存量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的预算资金及预算部门未形成实际支出的财政资金。不包含财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设立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预备费,以及财政部规定不纳入存量资金清理范围的社会保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教育收费、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代管资金等财政专户资金。

第五条按照存量资金统计口径,财政部门的存量资金以国库存款和财政专户存款为主。预算部门的存量资金主要是其各类实有资金账户存款及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尚未拨回的资金。

第六条财政存量资金的认定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

第三章财政存量资金清理盘活

第七条各级政府要督促本级财政及预算部门严格落实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相关规定,摸清底数、加强分析、查找原因、分类处理,切实消化和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除定期统计分析清理外,每年第一季度,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存量资金全面核查工作,对本地区存量资金规模、结构和性质进行认定,按相关程序组织收缴。

对省级财政下达的项目资金,督促本地区财政及预算部门按照项目规划要求,加快资金拨付,尽快形成有效支出。对于资金下达之日起,结存时间2年以上(含2年),以及下达1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或实际支出不足30%的,督促预算部门将结存资金缴回本级财政后,逐级上缴到省财政。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财政当年安排的项目资金,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将形成较大结转或结余资金的项目,要及时调整用于同一支出大类的其他急需支出;对经清理确认无法支出或已不需要支出的,以及结存时间2年以上(含2年)的资金,收回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对上级下达的项目资金,结存时间不足2年,无法实施确需调整用于同一支出大类的其他项目,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向上级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报批后执行。及时收回结存时间2年以上(含2年),以及下达1年内虽确需实施,但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资金实际支出不足30%的存量资金,并上缴上级财政。

对采购额度下达后2个月内未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或在当年11月30日前未能启动采购程序的,采购额度一律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

第九条各级预算部门对本级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当年确定不能执行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调剂用于本部门当年其他急需和有条件实施的项目,尽快形成实际支出。

对资金来源属于省级和中央专项,结存时间不足2年,无法实施确需调整用于同一支出大类的其他项目,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报批后执行。对资金下达1年内虽确需实施,但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财政资金实际支出不足30%的,应主动将结存资金缴回同级财政。

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按时完成当年的实物工作量。对超过2年(含2年)的存量资金,经定期统计或核查清理,主动缴回同级财政。对项目规划实施年限超过2年的,报同级财政审核后重新申请拨回资金。

对项目完工后的净结余、项目产生的利息收入(不包含科研项目)、政府采购完毕后的额度净结余以及收回部门存量资金再次下达年底仍未支出的资金,一律缴回同级财政。

第十条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中属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或其他因特殊原因当年没有实施到位但必须实施的项目,待条件成熟时,报请省政府同意后,重新足额安排下达,并设定实施期限,若在规定期限内资金还未有效使用的,收回后不再安排。

第四章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作为预算编制必要前置和约束条件,预算部门申请的财政资金都要设定绩效目标。凡是不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不完善的,财政部门一律不得纳入预算申报流程。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要建立预算绩效目标跟踪监控机制,对不按要求开展绩效监控的,从严审核其资金拨付,严格控制预算执行;对绩效运行与原定目标偏离的,应暂缓或中止该项目的执行,及时予以纠正;对情况严重的,终止项目执行,收回结存资金并停止后续资金拨付;对不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的预算单位,在预算和项目安排时,从紧考虑或不予安排。

第十三条拓展绩效评价内涵,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要向财政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延伸。

各级预算部门在预算执行结束后,应当对本级及其下级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自我评价和再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搭建以绩效考评指标库、专家库、机构库为主要内容的支撑体系,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积极推进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建立重大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向同级人大报告制度。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可直接作为以后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五章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抓督导落实。各级政府都要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财政、发改、住建、农牧、水利、林业、文化出版、旅游、审计、监察等部门为成员的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领导小组,健全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并将盘活存量资金工作纳入同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强化财政和预算部门主体责任,增强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牵头职责,建立定期分析排查通报制度,按季将同级预算单位存量资金情况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并直报省级财政,对支出进度慢、盘活存量资金不力、绩效低下的地区和部门,适时由当地政府进行约谈、通报和督办。

第十六条各级预算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定期开展存量资金清查,及时报送盘活存量资金统计数据和绩效评价结果,并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主动缴纳存量资金,及时整改绩效评价问题。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和审计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和审计力度,强化跟踪督导问效,采取必要奖惩措施。对预算部门不主动缴回存量资金的,通过抵扣当年预算安排、减少次年项目资金安排等方式予以处理;对下级财政部门拒不缴回的,上级财政部门在办理两级结算时予以扣回。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绩效激励约束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编制执行与问责的依据。将各地区、各部门盘活存量资金工作纳入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范围,加大考核分值权重,并与分配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和预算部门项目资金安排等挂钩,凡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按一定比例扣减转移支付,减少或不安排项目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