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2017-09-16 20:57:19

文件名称: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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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做好全省各级国家机关普法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总体部署,大力推进“法治黑龙江”建设进程,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普法职责任务,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不断推进国家机关普法工作深入开展,示范引领全社会树立良好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和诚信意识,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大格局,为黑龙江全面振兴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普法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依法治理等法治实践中加强普法教育,不断提高国家机关普法教育实效。

——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国家机关在履行好系统内普法责任的同时,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努力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

——坚持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国家机关普法实行条块结合、密切协作的原则,部门与地方搞好衔接配合,健全完善分工负责、共同参与的普法工作机制,形成普法工作合力。

——坚持普法工作形式效果有机统一。国家机关要立足实际,结合部门工作特点,创新普法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

三、工作任务

“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主体是全省各级国家机关,既包括政府部门,也包括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普法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以外的部门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部门行业特点和特定群体的法律需求,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一)建立普法责任制。全省各级国家机关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通知》提出的:“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形成浓厚法治氛围”要求,切实把普法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来抓,纳入本部门工作总体布局,做到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同时,按照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任务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普法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二)明确普法内容。深入学习宣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和对我省发表的“深入推进法治建设,着力打造全面振兴好环境”等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宣传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提高社会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增强广大党员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大力开展国家机关法治实践活动,积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强化基层依法治理,提高预测预警预防能力,推动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和专业化。

(三)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普法。认真贯彻执行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家机关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抓实落靠领导干部带头讲法。健全完善日常学法制度,推进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经常化。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培训,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作为重要内容,在建立健全学习培训制度、提高培训质量上下功夫。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考试考核,完善评估机制。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推进法治教育与德治教育相结合,大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组织开展机关法治文化建设等活动,营造机关良好的法治氛围。坚持日常宣传与集中普法活动相结合,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工作部署要求,以“服务新战略、法治惠民生”主题宣传活动和“法律七进”活动(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军营)等为载体,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等特殊时段和时间节点,面向社会组织开展集中普法活动,不断增强法治宣传实效。

(四)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解释起草制定过程中向社会开展普法。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都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说明相关制度设计,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增强社会公众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理解和认知。对新出台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其解释,有关起草或者组织实施单位要及时跟进解读,要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权利救济方式等主要内容,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在公共场所展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掌握。

(五)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向社会开展普法。执法司法机关要秉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就是最好的全民普法的工作理念。在处理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征地拆迁、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救助、健康养老、扶贫慈善、消防交通、生态旅游、民族宗教和互联网安全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过程中,要加强对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相关重点人群的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讲解,把普法教育贯穿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让群众在解决问题中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让依法办事蔚然成风。针对网络热点问题和事件,组织执法司法人员和专家学者进行权威的法律解读,组织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广泛开展宣传讲解,正确引导舆论。

(六)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法官、检察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司法、规范司法行为,利用办案各个环节宣讲法律,及时解疑释惑。判决书、裁定书、抗诉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充分说理,深入解读法律。要通过公开开庭、巡回法庭、庭审现场直播、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等生动直观的形式,开展以案释法,让公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严格执法、克服执法工作随意化等倾向,结合案情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并将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告知行政相对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的教育培训,鼓励和支持律师在刑事辩护、诉讼代理和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担任法律顾问、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等活动中,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法律权利、义务和有关法律程序等,解答有关法律问题;在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过程中进行释法析理,引导当事人依法按程序表达诉求,理性维护合法权益,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组织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经常性的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活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定期发布工作,建立以案释法资源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打造阳光司法工程。

(七)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方法。在巩固传统宣传板报、橱窗等普法阵地的基础上,在国家机关、社会机构的服务大厅和窗口增加普法宣传功能。推动普法教育向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延伸。运用公共活动场所电子显示屏、公交移动电视屏等,推送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在车站、机场、码头、医院、银行、邮政、电讯等公共区域建立固定宣传设施,扩大普法宣传覆盖面。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推动“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计划,依托政府网站、部门门户网站、“黑龙江普法网”等专业普法网站、微博、微信、微视频、客户端等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普法,构建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普法教育网络。

四、工作机制

(一)管理备案机制。全省各级国家机关要根据本部门实际、工作重点任务和管理服务特点,制定本部门普法责任清单和实施方案,明确年度普法工作任务(包括内容、对象、时间和目标等),按有关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并将普法工作规划、责任清单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和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公益普法机制。按照中央宣传部关于公益普法宣传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新闻媒体要自觉履行普法责任,配合相关普法责任主体开展专项普法活动。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积极开设普法专栏、专版、专题等,在比较重要时段、重要版面制作刊播普法公益广告,针对社会热点和典型案(事)例开展及时权威的法律解读,进行宣传教育,积极引导社会法治风尚。

(三)督导推进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国家机关普法工作的指导检查,对涉及多部门的法律法规,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制定督导工作办法,定期通报情况、交流经验、推动工作,对国家机关落实普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四)考核评价机制。将“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列入党政机关目标考核、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综治工作考核和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列入领导干部年终述职内容,推动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的要求落到实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机关要把建立普法责任制摆上重要日程,建立健全普法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落实“一把手”责任制,把普法工作纳入工作全局,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明确目标、细化方案、创新举措、落实责任,为普法工作开展创造条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职责任务分工方案和学法考法制度,确保普法责任制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二)强化指导,增强实效。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要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普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普法责任制的落实。同时,作为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监督主体,要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督查等职能,加强对国家机关开展普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统筹协调,为国家机关开展普法工作搭建平台。全省各级国家机关要加强对本系统普法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协调指导,确保普法工作取得实效。

(三)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考核评价机制,加大对“谁执法谁普法”责任主体单位普法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力度,对照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对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责任落实到位、普法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对责任不落实、普法工作目标未完成的部门,予以通报。要注重总结落实普法责任制好的做法,努力形成更多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加强宣传,不断提高国家机关普法工作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研究制定符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的具体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