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福建觉岸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2017-09-15 11:48:26

文件名称: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福建觉岸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文件编号:闽司许决〔2017〕6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林志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决定如下:

一、准予设立“福建觉岸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FUJIANJUEANLAWFIRM。组织形式为个人律师事务所。

二、该所设立人为林志新,负责人林志新。住所: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绥安镇朝阳路2号。

三、该所隶属于漳州市漳浦县司法局监督管理。

四、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五、请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福建省司法厅

201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