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福建汀路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2017-09-15 11:48:26

文件名称: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福建汀路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文件编号:闽司许决〔2017〕7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赖顺贵、左明华、符严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决定如下:

一、准予设立“福建汀路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FUJIANTINGLULAWFIRM。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二、该所设立人为赖顺贵、左明华、符严冰,负责人赖顺贵。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海天路65号鹭辉大厦1212室。

三、该所隶属于厦门市司法局监督管理。

四、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五、请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福建省司法厅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