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管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文件编号:13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ZJSP42-2017-0033
浙价资〔2017〕139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管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有关天然气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582号)要求,经研究,现就降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城市门站和电厂门站价格
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城市燃气企业(或城市管道运输企业)销售非居民用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19元调整为2.09元,下浮不限;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向华电杭州半山发电有限公司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22元调整为2.12元,向其他天然气发电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31元调整为2.21元。上述价格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二、同步降低城市终端销售价格
各地要抓紧出台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于2017年9月1日同步实施。安排终端销售价格时,要结合城市门站价格降低,天然气增值税税率下调,以及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等因素,确保降价措施落实到位。
三、进一步加强我省天然气价格监管
(一)降低部分城市偏高的天然气购销差价。对天然气管网覆盖的城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凡综合购销差价超过每方0.9元的,此次调价时要加大降价幅度,购销差价应控制在要求范围内;天然气管网尚未覆盖但已开通区域管道天然气的城市,要加强成本监审,合理制定非居民用气价格。
(二)完善居民采暖用气价格政策。目前我省各地采暖用气价格均纳入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中,部分居民反映采暖用气价格偏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中“支持南方有条件地区因地制宜开展天然气分户式采暖试点”精神,各地可结合实际,对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规定作适当调整。
(三)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收费。部分城市居民住宅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收费较高的,要做好毗邻地区衔接,降低偏高的价格。对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费,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行为的通知》开展清理规范,发现价格垄断、价格欺诈、自立名目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各地销售价格调整和加强价格监管的情况,请及时上报省局。
浙江省物价局
201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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