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扶贫小额贷款
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加钗农场、新市农场,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有关单位、省驻琼中各单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的信贷支持力度,大力实施精准扶贫小额信贷工程,切实解决贫困户贷款难问题,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贷款信贷工作的意见》(琼开办发〔2016〕2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推进农房抵押贷款试点构建政银保合作新机制方案(试行)的通知》(琼中办发〔20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贷款是指以户为单位、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由金融机构发放、额度在5万元以下、免担保免抵押、财政全额贴息、县级给予风险补偿的信用贷款。贫困户的认定由县扶贫办确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条
对银行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形成损失的,银行自行承担损失的30%,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偿70%。
第四条
严格控制风险,扶贫小额贷款不良率超过3%时,应暂停办理相关贷款。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一旦发生未按约定履行代偿责任及双方约定的情况,停止办理放大风险补偿比例的贷款。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由县财政安排,用于扶贫小额贷款的风险保障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的规模视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所有权为县财政局,首期由县财政安排风险补偿金规模为500万元。
第七条
对收回已作损失的扶贫小额贷款本息优先抵偿银行损失部分,剩余部分转为风险补偿金。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
成立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金融办、县扶贫办、县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风险补偿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主要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及审核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金融办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资金使用情况依法按程序调整资金额度,严格按照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当扶贫小额贷款总额超过风险补偿金规模的10倍时,由县政府研究决定是否调整增加风险补偿金规模。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扶贫小额贷款,纳入风险补偿金保障范围:
(一)借款的贫困户因死亡而无力偿还的贷款;
(二)借款的贫困户因重大自然灾害而无力偿还的贷款;
(三)借款的贫困户因市场原因导致经营项目失败而无力偿还的贷款;
(四)借款的贫困户因重大疾病而无力偿还的贷款;
(五)风险补偿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不能偿还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办法。
(一)对第十条第一款情形的风险补偿。
1.借款的贫困户因死亡而又没有法定继承人的,银行直接申报补偿,其资产由地方政府依法处置,处置所得资金抵偿贷款后,剩余部分进入风险补偿金。
2.借款的贫困户因借款人死亡有法定继承人的,银行可先申报补偿,依法清收,清收所得资金抵偿借款后,剩余部分进入风险补偿金。
(二)对第十条第二、三、四款情形的风险补偿。
1.对借款的贫困户因灾、因病致其丧失劳动能力,转入社保兜底者,由银行直接申报补偿,然后依法清收。
2.对借款的贫困户因灾、因病、因市场原因等不能按期足额偿还的,采取延期还款等方式纳入风险补偿,所延长期限不超过原借款期限的一半,延长期满后,启动风险补偿金进行补偿。
3.对借款人仍然继续从事产业发展且具有发展潜力的,采取延期还款等方式纳入风险补偿后可继续给予支持,所延长期限不超过原借款期限的一半。
第十二条
应由风险补偿金补偿的贷款损失,各经办金融机构应在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向县金融办申请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县金融办应在收到经办金融机构申请风险补偿金资料10个工作日内召集县风险补偿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完成初审,初审意见经报县风险补偿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风险补偿。金融机构申请风险补偿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风险补偿报告;
2.借款合同;
3.借款借据及相关凭证;
4.贷款催收证明。
第五章资金追索
第十三条
向贫困户贷款的金融机构负责对贫困户贷款进行催收,尽可能减少贷款损失。县金融办、县扶贫办、各贷款贫困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及驻村帮扶工作队应协助各经办金融机构做好贷款催收工作。
第十四条
贷款人恶意拖欠或不归还贷款的,将列入不诚信名单,不再享受扶贫小额贷款优惠政策,并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缴。
第六章资金监督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金实行年度审计制,县审计局每年对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相关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县风险补偿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县风险补偿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责任并督促各成员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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