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2017-09-11 11:36:18

文件名称: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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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的发行兑付管理,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是指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内,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具体办理债券发行、拨付发行费、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等事项的可流通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不包括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

第三条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债券期限为3年期、5年期、7年期和10年期。其中,10年期债券利息按半年支付,其他期限的债券利息按年支付。

第四条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等要素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确定。

第二章发行与上市

第五条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建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与承销团成员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团成员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在藏的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六条经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委托,由中标的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开展跟踪评级。

第七条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不迟于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招标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信用评级报告等,并披露西藏自治区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存续期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持续披露西藏自治区经济运行情况、跟踪评级报告和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采取市场化招标方式。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或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组织招标工作,并邀请西藏自治区审计厅派出监督员现场监督招投标过程。

第九条招标结束后,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及时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第十条招投标结束后至缴款日(招标日后第1个工作日)为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

第十一条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晚于缴款日(招标日后第1个工作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西藏自治区分库。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于债权登记日(即缴款日后1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书面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由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将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如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在缴款日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将于债权登记日15:00前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登记确认的部分,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发行款到账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未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十二条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其中1年期(含)至3年期(含)发行费费率为发行债券面值的0.5‰、5年期(含)及以上年限发行费费率为发行债券面值的1‰。

第十三条在确认足额收到债券发行款后,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用。

第十四条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于上市日(招标日后第3个工作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还本付息

第十五条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公布还本付息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还本付息。

第十六条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11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信息通知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七条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将证券登记公司托管的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1个工作日,将国债登记公司托管的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罚则

第十八条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指自计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实际天数,下同。

第十九条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等机构,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费,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招标日,是指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缴款日,是指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西藏自治区分库的日期。

(三)上市日,是指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还本付息日,是指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者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执行中如有变动或未列明事项,以当期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公告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