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7-09-08 09:46:57

文件名称: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琼人发〔2017〕18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琼人发〔2017〕185号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64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社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的有关文件精神,做好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在海南省本级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完全失地农民),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在海南省本级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招用具有本省户籍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至用工单位的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小微企业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毕业年度指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申报材料

(一)各类企业申报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招用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1);

2.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附件3);

3.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4);

4.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5.居民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6.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二)小微企业申报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

1.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2);

2.小微企业出具的小微企业自证证明及支撑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3.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4);

4.享受补贴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5.用人单位申报补贴期间的工资支付银行凭证;

6.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以上附件可登陆我局官方网站(www.hnjy.gov.cn)下载。

三、相关要求

(一)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参加海南省本级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请集中于9月1日至9月30日,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提交至我局就业指导处统一办理。地址:海口市白龙南路53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二楼办事大厅15号窗口。其他用人单位请到参保地就业部门申报补贴。

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2017年9月1日

(联系人:刘忠义,联系电话:65344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