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8-28 18:39:20

文件名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鄂政办发〔2017〕6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8月16日

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四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五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实行滚动编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省直部门及国资监管机构(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及其监管的省属国有企业(省属国有企业指省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七条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八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省属国有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九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家资本注入,包括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四)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并按要求编制中期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要求;

(三)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有资本布局规划、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重点和方向;

(四)中期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五)省财政厅关于年度预算的安排;

(六)预算单位、省属国有企业有关绩效评价结果;

(七)存量资产和结余资金情况。

第十一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省财政厅按照省人民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布置编报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二)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的编报要求,向其监管企业布置编报年度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三)省属国有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计划建议报其主管预算单位,并抄报省财政厅;

(四)预算单位对其监管企业报送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计划建议进行初审后,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省财政厅;

(五)省财政厅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二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三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财政厅在20日内向有关预算单位批复预算。

第十四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省财政厅负责收缴,预算单位负责组织其监管企业上交。省属国有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交省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六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十七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考虑。

第五章决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本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

第二十条预算单位根据其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制本单位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各预算单位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二十二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省审计厅审计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省财政厅在20日内向有关预算单位批复决算。

第六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对预算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绩效管理,科学设立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六条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0〕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