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四川九寨沟7.0级地震抗震救灾的公告
2017-08-25 12:22:03

文件名称:民政部关于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四川九寨沟7.0级地震抗震救灾的公告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第411号

8月8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发生7.0级地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已紧急部署开展有关抗震救灾工作。目前,有部分社会组织和单位自发开展救灾捐赠等活动,支持灾区抗震救灾。为进一步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抗震救灾,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鉴于目前灾区尚处于紧急救援阶段,作业空间有限,且交通、通信、住宿条件不便,建议非灾区民间救援队等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现阶段不要自行前往灾区;已进入灾区的,要自觉接受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筹协调。紧急救援阶段结束后,有意愿参与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由灾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相关工作。

二、对于社会各界有捐赠意愿的单位和个人,倡导通过依法登记、有救灾宗旨且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和灾区民政部门进行捐赠(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信息可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查询),捐赠以资金为主。社会组织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灾区应急救灾和恢复重建需求使用救灾捐赠资金。未与灾区有关机构确认需求,建议不要捐赠物资,避免造成积压和资源浪费。

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社会组织应依法依规发布募捐方案,在接收和使用捐赠资金过程中应定期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并保证信息长期可查询。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社会组织应主动向捐赠人反馈信息,并及时答复捐赠人的查询。灾区有关机构在发放和使用救灾捐赠资金时,应向受益人明确告知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重建阶段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所接收救灾捐赠资金的总额、拨付使用和重建项目进展等信息,主动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四、按照谁接收、谁统计和在地统计原则,接收捐赠的社会组织应根据《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制度》,加强捐赠款物数据的统计和汇总,及时向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各级民政部门按要求逐级汇总上报数据、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布同级社会组织的数据报送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民政部

2017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