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采矿权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08-11 16:14:31

文件名称:三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采矿权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明政办〔2017〕9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将我省列为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省份,省政府也将出台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提出的有关采矿权审批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及市委主要领导在全市配合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落实推进会上提出的加强我市矿产资源开采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好新旧政策衔接,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行为,为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有效的矿产资源支撑和生态环境保障,现将采矿权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省政府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政策出台前,对不符合《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明政文〔2014〕53号)提出的关于矿产资源“三集中”和“三延伸”要求的矿山企业,以及不符合中央环保督察组关于采矿权审批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企业,暂缓办理其矿业权的新立、延续、变更登记等手续。

二、县级政府要组织国土、林业、环保、安监、水利、经贸及矿山所在地乡镇,对拟新立、延续、变更的采矿权项目涉及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评价、林地占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护、“三延伸、三集中”等进行认证,形成一致意见。属县级权限发证的矿山,相关部门形成的意见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详见矿山所在地相关部门协审表),并作为办理采矿许可证的依据之一;属省、市级发证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证并出具意见(详见矿山所在地相关部门协审表),作为市级办理采矿许可证和上报省级办理采矿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三、省政府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政策出台后,按其规定办理。

附件:矿山所在地相关部门协审表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4日

附件

矿山所在地相关部门协审表

采矿权人

矿山名称

采矿许可证号

开采矿种

矿区范围

(拐点坐标、开采标高、矿区面积)

矿区范围是否在水源地范围内

环保部门意见:

矿区范围是否在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范围内

林业部门意见: